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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4-07-11 来源:黄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2024年以来,黄南州市场监管局强化惠民维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键小事”,结合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行风建设工作要求,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尖扎某理发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22日,尖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尖扎县某理发店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理发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二条规定。尖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4盒;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典型意义:美发机构属于化妆品使用单位,消费者往往只是使用,而不注意查看产品信息,缺乏消费维权意识。黄南州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以来,抓实日常执法监管,推动检查更细致、取证更深入、证据链条更完整,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反响好。

二、尖扎县某乡卫生院使用劣药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6日,尖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尖扎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尖扎县某乡卫生院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院冰箱内存放过期疫苗稀释剂,执法人员当场对该稀释剂依法予以下架封存。经查,该稀释剂是配合疫苗一起使用的,由1支疫苗配合1支稀释剂使用。尖扎县某乡卫生院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尖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疫苗稀释剂5盒;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典型意义:疫苗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过期的稀释剂存在严重医疗安全隐患。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对使用过期疫苗稀释剂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强化了对使用过期疫苗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震慑作用,进一步提升了药品安全监管效能,对疫苗药品使用单位起到教育震慑效果,对类似案件处理起到较好的典范作用,维护了接种群众的合法利益。

三、同仁市某公司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13日,黄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同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同仁市某公司依法联合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同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所得1374.8元。2.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全社会高度关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本案中销售过期食品容易产生致病菌或其他有害物质,对消费者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销售过期食品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营者也未履行企业主体监管责任,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警示经营者销售不合格食品和过期食品不仅违法,而且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黄南州某学校涉嫌索证索票台账不规范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7日,同仁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联合检查时发现,黄南州某学校食堂食材进货记录不完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同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典型意义:《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等制度。本案中,执法人员首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该违法主体一个月后还未进行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旨在教育引导学校自觉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确保在校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五、同仁市某公司销售商品冒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25日,同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黄南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同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典型意义:当前经营者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法律认识普遍不高,随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越来越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行为极易发生。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必要的执法行动教育引导本地区的经营者遵守相关法规,积极申请地理标志,授权许可,有力促进了地理标志产业的健康发展。

六、同仁市某公司涉嫌违反广告内容准则案

案情简介:2024年2月26日,同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青海省广告监测平台移交的监测报告内容电子数据固证文书,对某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铺销售的红小豆食品在平台链接上宣传“红小豆可做红豆汤、红豆沙,红豆沙可清热解毒、健脾益胃、利尿消肿、通气除烦、润肠通便”,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停止发布产品宣传用语;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人开始关注自身健康,一些不法商家正是利用了消费者对自身健康的关注,通过广告宣传等方式将食品包装成“神药”,以此混淆概念,从中渔利。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净化了网络经营秩序,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同仁市查处关某某无证无照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17日,同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同仁市德合隆北路日常巡查工作时,发现关某某存在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同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停止无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整(500元)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典型意义:整治无证无照经营是优化营商环境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本案中同仁市市场监管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引导规范办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执法手段,进一步净化了市场环境,教育引导经营者提高了自律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

八、同仁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规收费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20日同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同仁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物业服务公司在向所管辖的小区收取电费时未按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收费,标准明显高于国家规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同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物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多收费用8570.81元。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44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本案中该物业公司收取超出实际电费,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旨在惩戒违法行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凸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决心,各收费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电费收取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九:泽库县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6日,泽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泽库县某加油站销售的零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告知后,当事人申请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典型意义: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不仅会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此类燃油可使汽车燃烧尾气中的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有机挥发物在一定条件下凝聚成雾滴或转变为颗粒物,从而加重雾霾和烟霾,对大气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此案的办理有效整治了成品油市场,规范了辖区内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保障了成品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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