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别马虎,进口牙膏也要有中文身份!
您知道吗?牙膏也是化妆品……您在购买进口牙膏的时候,曾留意过产品标签吗?您知道国家对进口化妆品标签有什么要求吗?
案情介绍
根据相关举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210支无中文标签的日本进口牙膏、144支无中文标签的日本进口牙刷,牙膏英文名称为NAMlbAMbOO CHARCOAL(狮王牌),净含量105g;牙刷英文名称Orthodontic-U(狮王牌)。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8日从某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购进有效日期为2023年7月4日的英文名称为NAMlbAMbOO CHARCOAL(狮王牌)牙膏210支、Orthodontic-U(狮王牌)牙刷144支。当事人购进时每支牙膏和牙刷都张贴中文标签,购进价牙膏每支22.05元、牙刷每支17.55元。当事人因想在标签上加上自己公司的信息,所以将210支牙膏和144支牙刷原有的中文标签撕掉,并将还未及时张贴中文标签的牙膏和牙刷放置在某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销售价牙膏每支29元、牙刷每支25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牙膏和牙刷均暂未售出。
案件定性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牙膏按照化妆品管理。当事人经营销售无中文标签的NAMlbAMbOO CHARCOAL(狮王牌)牙膏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的规定,属于经营销售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销售无中文标签Orthodontic-U(狮王牌)牙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属于销售无中文标签产品的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最终,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NAMlbAMbOO CHARCOAL(狮王牌)牙膏210支;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3.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对其销售的无中文标签牙刷进行改正。
案件提醒
2021年1月1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行,首次将牙膏纳入其中,牙膏迎来最严监管规则。按照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包括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同时,应当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通过代购或者从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只能自用,再次销售则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家购买,并关注外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签。除了跨境电商等特殊领域之外,店铺内如果在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能涉嫌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质量难以保证,消费者应拒绝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