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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避开医疗器械广告“雷区”,规范发布内容

2024-05-21 来源:上城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量:

  为了使自己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更具有吸引力,商家往往会采用“检测有效率高达……,不准包退,比……效果更好”等广告宣传语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但此类广告宣传是被明令禁止的,消费者在选购时要提高警惕性,不要盲目相信。

  案情介绍

  近日,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杭州某公司在其天猫店铺中对“胃幽门螺旋杆菌抗原检测试剂(胶体金法)”产品的宣传内容涉嫌违法,执法人员随即对该线索展开调查。经核查发现,杭州某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店铺主要用于销售医疗器械产品,其于2022年8月4日花费500元委托嘉兴某公司设计制作了被举报的“胃幽门螺旋杆菌抗原检测试剂(胶体金法)”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该产品广告链接上宣传有“胃幽门螺旋杆菌抗原检测 准确率达99.05%,不准包退!通过临床验证,检测1156例样本,并与呼气试验比较,试验表明本产品的阳性符合率为98.63%,阴性符合率为99.24%,总符合率为99.05%”等内容。该产品销售价格为9.9元/盒,截至案发时共销售1582盒,违法所得916.02元。案发后,杭州某公司立即删除了上述广告宣传内容。

  案情定性

  杭州某公司作为广告主,在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中宣传“准确率达99.05%,通过临床验证,检测1156例样本,并与呼气试验比较,试验表明本产品的阳性符合率为98.63%,阴性符合率为99.24%,总符合率为99.05%”及“不准包退”等内容,上述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准包退的保证性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

  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于杭州某公司违法发布“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广告行为,罚款1000元;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该公司发布“不准包退”等保证性内容的行为,罚款916.02元。以上违法行为,共计罚款1916.02元。

  案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提醒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及管理,法律法规是有严格规定的,而实践中因广告内容不合规被处罚的案例又是不胜枚举。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商家在制作发布广告时,对于广告内容要仔细审核,辨别是否违法,若一旦违法违规被处罚,不仅要承担罚金,还会影响企业信誉,不利于企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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