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两品一械”典型案例
2024-07-13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获悉,该局于2024年7月9日公布了一批“两品一械”违法典型案例。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开展“两品一械”各项专项检查以来,全面履行“两品一械”监管职责,有效保障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切实提升“两品一械”监管质效。现公布一批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两品一械”违法案例。
案例一、道真自治县某药房药师不在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1月29日,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道真自治县某药房开展药品监督检查,店内未见质量负责人,且未挂出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提示牌,检查期间还有患者直接购买处方药,该药房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房进行检查,质量负责人仍不在岗,执法人员检查到该药房药师不在岗期间仍在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销售记录。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2024年3月29日,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道真自治县某药房销售劣药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2月1日,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道真自治县某药房开展药品监督检查,发现摆放拆零药品的柜内存放有开胸顺气丸(批号201101,生产日期2020年11月28日,有效期至2023年10月)、小儿麻甘棵粒(批号2202073,生产日期2022年2月24日,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冰硼散(批号201201,生产日期2020年12月4日,有效期至2023年6月3日)等6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并与其他未过期药品混放在一起待销售,执法人员当即对过期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另现场检查还发现该药房销售的处方药无法提供开具的处方凭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2024年4月22日,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6种过期药品,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道真自治县某化妆品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4月1日,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配合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抽样检查工作中,在道真自治县某化妆品店检查到经营场所的柜台陈列有大马士革玫瑰纯露(使用期限20230621)、保加利亚玫瑰焕颜洁面泡泡(使用期限20230616)、富勒烯紧颜修护洁面慕斯(使用期限20230616)、净澈焕颜按摩膏(使用期限20240309)、泽秀媛隔离素颜防护喷雾(使用期限20230410(20230520))等15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待销售。
执法人员当即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未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2024年5月9日,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道真自治县某乡镇村卫生室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案
2024年4月28日,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播市监函〔2024〕34号)文件,依法到道真自治县某村卫生室开展不合格医疗器械玻璃体温计使用的情况核实。玻璃体温计批号为20230302,检验报告结论为不符合扬州华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苏械注准20192070603《玻璃体温计》的要求。
经核查,当事人以4.5元/支的价格采购了30支该批次不合格玻璃体温计,以5元/支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目前已售出10支,已获销售收入50元,剩余20支未销售,执法人员当即对查获的20支玻璃体温计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玻璃体温计的行为。2024年6月28日,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玻璃体温计20支,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一、道真自治县某药房药师不在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1月29日,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道真自治县某药房开展药品监督检查,店内未见质量负责人,且未挂出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提示牌,检查期间还有患者直接购买处方药,该药房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房进行检查,质量负责人仍不在岗,执法人员检查到该药房药师不在岗期间仍在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销售记录。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2024年3月29日,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道真自治县某药房销售劣药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2月1日,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道真自治县某药房开展药品监督检查,发现摆放拆零药品的柜内存放有开胸顺气丸(批号201101,生产日期2020年11月28日,有效期至2023年10月)、小儿麻甘棵粒(批号2202073,生产日期2022年2月24日,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冰硼散(批号201201,生产日期2020年12月4日,有效期至2023年6月3日)等6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并与其他未过期药品混放在一起待销售,执法人员当即对过期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另现场检查还发现该药房销售的处方药无法提供开具的处方凭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2024年4月22日,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6种过期药品,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道真自治县某化妆品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4月1日,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配合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抽样检查工作中,在道真自治县某化妆品店检查到经营场所的柜台陈列有大马士革玫瑰纯露(使用期限20230621)、保加利亚玫瑰焕颜洁面泡泡(使用期限20230616)、富勒烯紧颜修护洁面慕斯(使用期限20230616)、净澈焕颜按摩膏(使用期限20240309)、泽秀媛隔离素颜防护喷雾(使用期限20230410(20230520))等15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待销售。
执法人员当即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未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2024年5月9日,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道真自治县某乡镇村卫生室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案
2024年4月28日,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播市监函〔2024〕34号)文件,依法到道真自治县某村卫生室开展不合格医疗器械玻璃体温计使用的情况核实。玻璃体温计批号为20230302,检验报告结论为不符合扬州华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苏械注准20192070603《玻璃体温计》的要求。
经核查,当事人以4.5元/支的价格采购了30支该批次不合格玻璃体温计,以5元/支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目前已售出10支,已获销售收入50元,剩余20支未销售,执法人员当即对查获的20支玻璃体温计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玻璃体温计的行为。2024年6月28日,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玻璃体温计20支,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