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07-13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许昌市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许昌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7月9日发布了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三)。其中案例五:鄢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的内容如下:
3月15日,鄢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鄢陵县某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其在网店上经营的药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查明,该药房在京东平台开设的某大药房官方旗舰店销售米格列醇片(规格:50mg10片*3板)、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某专营店销售雪山金罗汉止痛涂膜剂(规格:60ml),当事人均不能提供上述两种药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合法票据,购进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鄢陵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367.8元并处138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月15日,鄢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鄢陵县某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其在网店上经营的药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查明,该药房在京东平台开设的某大药房官方旗舰店销售米格列醇片(规格:50mg10片*3板)、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某专营店销售雪山金罗汉止痛涂膜剂(规格:60ml),当事人均不能提供上述两种药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合法票据,购进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鄢陵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367.8元并处138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