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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药店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案

2024-07-13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阅读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日喀则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获悉,该局于2024年7月3日发布了日喀则市2024年药品领域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三查处一起药店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案件的内容如下:
违法事实:

       2024年5月16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西藏进源医药有限公司日喀则第二分公司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药店的销售小票机自2024年4月至现场检查之日未开机使用,处方药的处方记录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

       该药店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目前已整改到位。

       该药店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药店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警示: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凭证,并要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理解并形成凭处方购药的习惯,避免因为乱用滥用处方药产生副作用,同时买药后保存好购药凭证,如小票、发票等,万一药品质量有问题,购药凭证是投诉、索赔、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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