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07-13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获悉,该局于2024年7月8日公布了一批药品领域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二湄潭县某某药品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的内容如下:
2024年1月10日,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湄潭县某某药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进门靠左边墙上中间药柜下方存放的乐液平葡萄糖电解质泡腾片不能提供进货来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属于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广大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