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药房存在执业药师“挂靠”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4-07-13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获悉,该局于2024年7月8日公布了一批药品领域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四贵州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湄潭某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的内容如下:
2024年7月5日,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湄潭某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执业药师存在“挂靠”行为,企业不具备在职在岗的执业药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暂停销售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之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属于违法行为,根据《贵州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药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的评定标准:(三)发现严重缺陷,或者发现的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涉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可能引发较严重质量安全风险,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未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之规定,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挂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属于严重缺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广大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必须在职在岗,质量负责人应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保证正常履行职责,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24年7月5日,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湄潭某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执业药师存在“挂靠”行为,企业不具备在职在岗的执业药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暂停销售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之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属于违法行为,根据《贵州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药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的评定标准:(三)发现严重缺陷,或者发现的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涉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可能引发较严重质量安全风险,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未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之规定,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挂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属于严重缺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广大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必须在职在岗,质量负责人应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保证正常履行职责,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