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安全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委政府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甘肃省药监局工作部署,扎实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行政处罚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第一批6起药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柳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销售药品案
2024年4月2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城区一经营场所挂“柳某诊所”门头及“诊所”字样的门帘,执法人员遂进入检查,发现少量药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为制止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汇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对现场的药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期间不开具处方,不使用诊疗手段,属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2024年5月27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柳某未经许可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罚款10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庆城县某护肤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1月30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庆城县某护肤品店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和柜台内摆放的草本睛采通调套等23种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备案信息、供货方资质和进货查验记录等证明资料。执法人员汇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对以上23种化妆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3月12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对庆城县某护肤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23种(货值1384元)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医药有限公司驿马分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1月29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医药有限公司驿马分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且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现场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随机抽取两种药品的销售情况,能查到有销售记录且均属处方药,但无法提供经执业药师审核的处方单,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2024年5月31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对某医药有限公司驿马分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郑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销售药品案
2024年4月12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县城一门店门牌上的字被人为刮掉,门帘有红色十字标志,执法人员遂进入检查,发现少量药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为制止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汇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对现场的药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期间不开具处方,不使用诊疗手段,属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2024年5月28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郑某未经许可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庆城县某百货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6月8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在庆城县某百货店货架上发现“家有好老公”牌植物精粹柔顺洗发露25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货票据、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供货方资质资料及产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汇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对上述产品依法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2024年8月2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庆城县某百货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25瓶(货值33.75元)违法经营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760元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庆城县某卫生院使用劣药和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5月10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庆城县某卫生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院药房中药饮片柜和检验室冰箱内分别查获过期中药配方颗粒7种批和过期医疗器械一盒(48人/份),执法人员汇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现场对上述药械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2024年6月13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庆城县某卫生院使用劣药和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药品7种批、过期医疗器械48份(总货值336.752元)和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