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首违减轻”怎么认定?上城市监来答疑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2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举报线索,依法对辖区内某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超市冷藏区的冷柜中发现2盒某品牌的糖醋排骨,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22日,保质期为-18℃条件下180天,至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经查明上述某品牌的糖醋排骨过期后共销售了2盒,剩余2盒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扣押,该超市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79.20元,违法所得7.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的法定罚款幅度为5万元至10万元。办案单位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但是由于其在上一年曾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不属于初次违法,不符合省局《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食品安全监管类-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减轻处罚适用条件,因此拟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罚款5万元。
听证告知书下发之后,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
经听证审理及负责人集体讨论,最终认定当事人构成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符合省局《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食品安全监管类-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适用条件,最终改为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是市场监管领域较为常见的食品违法案件,在事实的认定较为清楚,分歧主要在于能否适用减轻处罚。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规定第四食品安全监管类关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适用条件“1.初次违法;2.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3.货值金额较小;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5.按规定开展整改。”,本案中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仅79.2元,金额较小,且能如实提供涉案食品的供应商信息,也未因该过期的糖醋排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案发后积极配合整改,但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在同一年内因为食品标签问题曾经被处罚过,因此不符合“初次违法”的适用条件。关于“初次违法”的“初次”究竟是指“第一次实施某个性质的违法行为”、“第一次实施某类型的违法行为”还是“第一次违反同一部法律法规”。在听证过程中,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三省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3日联合印发了《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督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回到本案中,虽然当事人曾经因为食品标签问题被处罚过,但与此次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非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只要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没有发生过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那么就不影响将此次违法认定为“初次违法”,因此,本案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
社会意义
实现过罚相当,真正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同时维护法律的稳定和权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始终要追求的目标。行政机关合理的适用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规定,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理,正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的有效途径。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不仅保证了个人的公正,也是对某些立法漏洞的填补,保证了法律被普遍的遵守和适用。
从立法本意来说,行政处罚的设定,并非完全针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更多的是对于违法行为人未来行为的期待,合理适用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规定,实际上是开辟了一条实现行政处罚目的的捷径。
故合法合理的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实现处罚决定与违法情节的相适应,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应当说是十分重要的,给其自由的空间,也时刻保持警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过罚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