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案例 > 综合执法 正文

以案说法︱花钱刷“好评”,却刷走了消费者的信任

2024-05-21 来源:上城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量:

  互联网时代,人们的消费习惯悄悄发生着改变,网购前会刷一刷商品的评价、吃饭前会看看饭店的排名……这个时候很多商家就抓住这些“消费习惯”,利用顾客的“好评”从众心理,以刷“好评”来赚取流量,最终却刷走了消费者的信任。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4日,上城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杭州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在网络平台刷好评、虚假宣传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要求查处。2021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初步核查,该公司存在通过网络平台“刷好评”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批准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开展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为店铺宣传推广、吸引客流,一次性支付给蒋某个人34500元(包括运营费用及佣金),委托其运营当事人的店铺平台相关推广事项。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授权蒋某招募达人为其店铺刷好评、招募探店达人写探店笔记,对该店铺的菜品口味、服务、环境进行商业宣传,蒋某审核通过后,达人在平台发布探店笔记,蒋某支付达人“车马费”或为其抖音账户充值“DOU+”作为报酬。截至案发,经当事人确认的刷好评数量为3单,其中2单为蒋某“自刷”,另1单为蒋某招募达人刷单并给予好评;经当事人确认的招募达人探店并撰写探店笔记数量为31单,其中4单分别支付给达人100-300元不等的车马费,另27单为达人抖音账户充值了100-200元不等的“DOU+”币。

  定性和法律适用

  当事人为进行开业宣传推广、吸引客流,招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达人对店铺进行虚假的用户评价和发布不真实的探店笔记,来提升店铺在网络平台等新媒体中的人气,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了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进而谋取消费者进店消费的潜在机会,妨碍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服务的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虽然当事人所涉虚假评价的数量不多,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处于店铺开业期,故即使数量不多的虚假评价,也会对消费者产生较强的欺骗和误导。另一方面,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构调查,主动交待违法事实,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条件。考虑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宜适用从轻处罚。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上城市场监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提醒

  购买或提供诸如有偿虚假好评、点击量、搜索量等服务,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涉嫌违法。近年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订过程中,不断加大对“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力度。广大商家千万不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不要为了在短期内积累人气和声誉从事“刷单炒信”行为,最终导致丧失消费者的信任,是因小失大。

头条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