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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食品安全无小事,别让“罚单”来敲门!

2024-05-21 来源:上城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量: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期待和需求也在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是食品经营者的立身之本,“食以安为先”不应是口头上的话语,而是行动上的落实。

  案情介绍

  近期,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对杭州市上城区某餐饮店采购的三文鱼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并经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签字确认。经查,当事人采购的三文鱼大肠菌群实测值为4400,4400,18000,14000,600(标准指标为n=5,c=2,m=10,M=10²),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时,涉案的0.6kg三文鱼已销售给抽检人员,剩余的5.85kg三文鱼已被当事人自行销毁,可查实的违法所得为354元。

  案件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当事人采购大肠菌群项目检测不合格的三文鱼,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案件处理

  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4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提醒

  食品经营者在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且在经营过程中做到场所保整洁、人员守健康、贮存按要求、食品常检查,对待食品安全有分寸、守底线。

  我局也将继续依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强化食品安全监督,尽心尽责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让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安全多一份敬畏之心,让人民群众少一份食品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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