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从事烟草销售经营,这两个显著标识不能少!
2024-05-21 来源:上城区市场监管局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便利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负责人为王某某,现场从事烟草销售的经营活动,但并未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识。执法人员现场开具工作提示单,要求立即整改。半个月后,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该便利店进行检查,现场依旧未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案件处理
当事人王某某从事烟草销售的经营活动,经告知、提示、要求整改,仍未在自己的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识,其违反了《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未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的行为。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或者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最终我局对当事人王某某处以罚款五千元的处罚。
案件提示
自《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正式施行后,杭州全面加大“控烟”力度。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标识,意在告知、提醒消费者,为了自己及他人的公共健康,不要在公共场合吸烟。控烟场所的经营者有责任管理好自己“领地”不出现违规行为,对在自己管理范围内违规的吸烟者有劝阻和制止的义务。而在便利店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识,也是有效切断青少年尝试吸烟的烟草来源的方式,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