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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合规经营,对商业贿赂说“拜拜”!

2024-05-21 来源:上城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量:

  如今去旅游城市玩,除了选择公共交通,人们也常常会在打车软件或者街边搭辆出租车出行。偶尔碰上跟你说起当地风土人情的师傅,你以为是遇到了热情健谈的师傅,没想到对方紧接着就推荐起了消费项目...

  案情介绍

  上城市场监管局在依法对位于杭州市上城辖区内的杭州某丝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电脑里发现了一份EXCEL文件,打开后是一份标题为“小车”的表格,记录有时间、凭证号、摘要“小车”、金额等内容,执法人员初步认定杭州某丝绸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经查明,当事人属丝绸制品类旅游纪念商品经营商户,此前通过商业贿赂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被我局查处后扔抱有侥幸心理,通过其经理联系11名私家车驾驶员及8名出租车驾驶员,双方口头约定后者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将游客或其他顾客推荐并带至当事人店内购买丝绸商品,当事人承诺按以此所产生购物金额的1.5%,作为“佣金”返给对方。至案发止,当事人总计支付给上述19名驾驶员人民币63390元。通过上述方式所产生的经营额为4227737.5元,对应成本为3194729.85元,缴纳税费为80808.52元,违法所得共计952199.13元。

  案件定性

  当事人通过承诺,利诱对交易机会有影响力的出租车以及私家车驾驶员为其招揽顾客,抢占市场份额,从而达到排挤其他竞争对手,限制其获取交易的机会。这种排挤和限制是通过帐外暗中的手段,以“佣金”的形式,给予驾驶员商品价款的一定比例的经济利益所达成,此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当事人的行为属《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所称的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络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

  案件处理

  对当事人实施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属第二次违反本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并适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和不正当有奖销售处罚裁量基准》(杭工商法[2016]6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贿赂额在5万元以上的10万元以下的,起始罚款3万元。贿赂额每增加3000元,罚款相应增加1000元”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实施商业贿赂或者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基本罚款额基础上增加罚款额,从重处罚:(二)采取行贿与销售两条线等隐蔽手段实施商业贿赂的,增加40%的罚款额;(三)收受贿赂或者行贿对象超过5个的,增加10%的罚款额”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52199.13元;2、罚款51000元。

  案件提醒

  消费者要树立文明旅游、理性消费的意识,不要盲目听信别人推荐的旅游商品。旅游商品经营单位作为旅游城市对外的一张名片,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生产经营中杜绝商业贿赂行为,发扬“工匠精神”,真正做到诚信经营、勤劳致富,切实对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和城市形象做好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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