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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医美广告,可不能百密“医”疏!

2024-05-21 来源:上城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量:

  医疗机构有时把所谓权威性的医生形象放在医疗广告画面中,殊不知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通俗地讲就是,“白大褂”现身说法做广告属于违法行为!

  案情介绍

  根据上级通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进行检查,发现该微信公众号于近日发布医疗广告,并在广告页面中介绍了“医疗团队”,共有4人头像,分别配有文字介绍,主要有“医疗战略顾问:林某某 教授、主任医师”、“临床检验总监:吴某某 教授、主任医师”、“中西医结合健康管理专家:周某某 中西医结合老年病专业医学博士、教授、主任医师”、“高级医疗总监:严某某 教授、主任医师”等字样。经查明,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由当事人为其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发布费人民币2000.00元,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医生介绍等广告素材,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上述广告。每成功销售一单,当事人可从中抽成人民币,可知当事人属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随即下架上述广告。

  案件定性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利用医务人员形象作证明的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

  对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利用医务人员形象作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200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提醒

  因为消费者与医疗机构经营者存在信息不对称性,消费者会对医务人员产生盲目信任,医疗广告可能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消费者应当树立理性消费观,在面对医疗广告宣传治疗疾病、治疗效果时,要根据自身情况,谨慎判断,不要盲目轻信。医疗机构也应认真遵守医疗广告相关法律法规,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发布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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