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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秤平斗满,别让诚信经营成为消失的“它”!

2024-05-21 来源:上城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量:

  最近电子计价秤缺斤短两的现象频出,电子计价秤暗箱操作、按钮暗藏玄机等作弊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

  案情介绍

  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杭州某有限公司在销售“水果捞”时“缺斤少两”。根据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经营场所正常对外营业,当事人对“缺斤少两”予以确认,表示无异议。举报人到当事人门店购买“水果捞”,门店工作人员当场为其加工制作了一份“水果捞”并使用该电子秤称重,结果为:称重量值为2.01千克、价格为39.6元/千克、金额为80元,举报人当场支付人民币80元。举报人拿到“水果捞”后,使用其自带的电子秤进行称重,称重量值为1.5千克,便要求门店工作人员重新称重。在赵某反复质疑该电子秤存在问题的情况下,该工作人员对该电子秤进行了关机、开机操作后重新称重,结果为:称重量值为1.485千克、价格为39.6元/千克、金额为59.1元(经核实确认,该称重量值为准确量值)。经查,当事人门店店长贾某于案发前几日发现电子秤损坏,便将之前的经营者遗留的电子秤取出使用,为增加其个人绩效提成,贾某将该电子秤进行了设置,破坏了准确度。案发后,贾某当场砸毁了该电子秤并丢弃。综上,案涉“水果捞”的实际重量为1485克,贸易结算重量为2010克,计量偏差为525克。

  案件定性

  当事人销售的“水果捞”的称重量值不准确且计量偏差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数值,违反了《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属于销售者销售的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

  对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提醒

  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经营,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秤的一头连着经营者的诚信,一头连着消费者的信任,在秤上做手脚,得来的是一时的非分之财,失去的是诚信的金字招牌。消费者如果遇到疑似计量不准的行为,可以主动向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拨打12315热线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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