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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这类行为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2024-05-21 来源:上城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量: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表现形式也花样翻新,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特点。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监管执法力度,形成强监管的社会震慑力,对推动经营者增强守法经营意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情介绍

  当事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系互联网服装经营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代理某品牌服装销售。为了提升该品牌服装在电商平台的销量,当事人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向该电商平台品牌运营部主管莫某给予回扣、好处费共计5万余元,以获得在该电商平台版面和扩大销售量等方面的帮助。当事人商品经营额共计519余万元,违法所得共计49余万元。

  相关处罚依据

  当事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更多交易机会,获得更多不正当利益,通过给予职权影响交易的平台主管人员好处费形式,使其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忠诚义务,达到挤占交易市场份额,排除竞争对手,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促成业务交易之目的。此行为造成了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案件提醒

  商业贿赂是破坏公平竞争秩序、阻碍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暗礁,更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该案中当事人贿赂的单位是与其产生交易的电商平台主管人员,属于“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理由是该平台主管人员利用本身职权或者地位影响力形成的便利条件能干预或者决定交易。这种决定权具有一种权力性影响力,可以直接影响、甚至改变交易,使当事人达到挤占交易市场份额,排除竞争对手,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促成业务交易之目的。

  本案的成功查处,有力地打击了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必将以其示范和震慑效应起到查处一个企业、示范一类行为、引领一个行业的作用,同时还为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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