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警惕变相强制消费之“最低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而一些商家却在经营过程中将设置最低消费来作为自己的盈利手段,因这种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会面临相应处罚。
案情介绍
前不久,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线索,反映杭州某餐饮公司涉嫌存在设置最低消费的违法行为,要求进行查处。接到该举报线索后,上城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立即展开核查,通过扫码该餐饮公司经营场所内的餐桌点餐二维码后显示“需消费400、还差400,需消费800、还差800,需消费1200、还差1200”等内容,执法人员认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遂报分管局长批准后作出立案决定。后经查明,该餐饮公司将经营场所内的餐桌根据不同的消费档次划分为K、A、V等区域。通过扫码不同区域餐桌上的二维码,点餐界面会分别显示:“需消费400,还差400”;“需消费800,还差800”;“需消费1200,还差1200”等内容,消费者在相应餐桌入座需按照对应区域桌面二维码扫码后显示的设定金额进行消费:K区域需满足消费金额大于等于400元,A区域需满足消费金额大于等于800元,V区域需满足消费金额大于等于1200元等。杭州某餐饮公司的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考虑到该餐饮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警告及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处理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提醒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升,商家设置最低消费这个“顽疾”虽然有所减少,但并非彻底清除。在此,我们呼吁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商家存在设置最低消费限制的行为,可以通过投诉举报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营造公平、文明的市场环境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