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典型案例曝光(二)
2024-07-12 来源:渝水区市场监管局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渝水区市场监管局聚焦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以大力度、多角度、全方位之手段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铁拳”行动等专项整治活动,查办了一批贴近民生、影响广泛的案件,有效维护民生领域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1、新余某商贸公司发布含虚假内容的食品广告
2023年12月起,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城南分局陆续接到投诉举报,称新余某商贸公司在京东平台销售的食品涉嫌虚假广告宣传。经查,该公司在京东平台店铺销售的“甘草片”“九味酸枣仁片”“桃金娘稔子酒”等食品的广告内容中含有“疗程”“助睡眠”“活血化瘀通经络活”等字样,且“桃金娘稔子酒”这款产品中未含有“桃金娘”成分,相关宣传图片均系该公司从其他网络平台商家处复制截取而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新余某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加价收取电费
2024年3月,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期间,发现某转供电主体涉嫌加价向其园区内的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经查,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对入驻户(终端用电户)以1.00元/度的价格收取电费,超过了《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2号)》规定的定价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构成了进行价格活动时未执行法定价格标准的违法事实。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3、新余某美容机构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
2024年5月,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进行化妆品监督检查期间,发现某美容机构的推车货架上一套“SKINCEUTICALS”牌进口化妆品(共11瓶)中的2瓶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标识。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一套“SKINCEUTICALS修丽可”牌进口化妆品(共11瓶),因收货后未仔细核对而导致其中2瓶产品在外包装未贴上中文标签的情况下便上架售卖。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事实。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2瓶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4、新余某卫生所以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
2024年5月,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进行药品监督检查期间,在某卫生所的中药柜及仓库内发现5种中药饮片有外包装但未标明厂名厂址。现场查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对应的进货凭证以及供货方的资质证明。经查,上述5种中药饮片为当事人从江西省樟树市的药材市场购进后尚未售完的存货,且均无相应的进货凭证及供货方资质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构成了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1、新余某商贸公司发布含虚假内容的食品广告
2023年12月起,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城南分局陆续接到投诉举报,称新余某商贸公司在京东平台销售的食品涉嫌虚假广告宣传。经查,该公司在京东平台店铺销售的“甘草片”“九味酸枣仁片”“桃金娘稔子酒”等食品的广告内容中含有“疗程”“助睡眠”“活血化瘀通经络活”等字样,且“桃金娘稔子酒”这款产品中未含有“桃金娘”成分,相关宣传图片均系该公司从其他网络平台商家处复制截取而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新余某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加价收取电费
2024年3月,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期间,发现某转供电主体涉嫌加价向其园区内的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经查,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对入驻户(终端用电户)以1.00元/度的价格收取电费,超过了《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2号)》规定的定价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构成了进行价格活动时未执行法定价格标准的违法事实。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3、新余某美容机构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
2024年5月,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进行化妆品监督检查期间,发现某美容机构的推车货架上一套“SKINCEUTICALS”牌进口化妆品(共11瓶)中的2瓶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标识。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一套“SKINCEUTICALS修丽可”牌进口化妆品(共11瓶),因收货后未仔细核对而导致其中2瓶产品在外包装未贴上中文标签的情况下便上架售卖。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事实。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2瓶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4、新余某卫生所以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
2024年5月,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进行药品监督检查期间,在某卫生所的中药柜及仓库内发现5种中药饮片有外包装但未标明厂名厂址。现场查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对应的进货凭证以及供货方的资质证明。经查,上述5种中药饮片为当事人从江西省樟树市的药材市场购进后尚未售完的存货,且均无相应的进货凭证及供货方资质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构成了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