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通讯员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曹格特 ) 2024年以来,巴州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行业,部署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此次选取了全州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民生相关领域10起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1.轮台县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3C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5日,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动车商行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商行待售的22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参数与合格证不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之规定要求。轮台县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3C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尉犁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0日,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车行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车行销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分别在鞍座和脚踏板下方有电池仓,并预留扩展车载蓄电池的接口,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之规定要求。尉犁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库尔勒某电动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3C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2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库尔勒某电动车销售部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销售部待售的5辆电动自行车均未安装脚踏、未随车配备电池和充电器,鞍座长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之规定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3C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库尔勒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3C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2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库尔勒某电动车行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电动车行待售的6辆均未安装脚踏、未随车配备电池和充电器,前后轮中心距和鞍座长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强制性标准之规定要求。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主动将售出的4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退货处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3C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5.吐鲁番市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的车载加油机案
2024年6月21日,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吐鲁番市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车载加油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吐鲁番市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车用柴油罐车用于贸易结算车载加油机无检定合格标识,该公司无法提供随车加油机在计量检定证书。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加油机进行贸易结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6.轮台县某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3日,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行销售的月饼进行过度包装专项检查。经查,该商行待售的月饼礼盒有四层外包装,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之规定要求,属于过度包装商品。轮台县某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过度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7.尉犁县某牛羊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羊肉案
2024年7月18日,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牛羊肉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店冷藏柜内现存待售的54.05千克绵羊肉,羊肉胴体上无动物检疫章及产品检疫标志,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羊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尉犁县某牛羊肉店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羊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8.若羌县某烤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牛羊肉案
2024年6月14日,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烤肉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店已经屠宰待售的生鲜牛肉胴体一头,重量为267.2公斤,生鲜羊肉胴体1只,重量为16.5公斤,以上牛羊肉为自行屠宰,并未经过检疫,故无法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材料。若羌县某烤肉店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牛羊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9.和硕县某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6月26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安排,依法对某水果店销售的“芹菜”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某水果店销售的“芹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国家强制性标准之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和硕县某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0.巴州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伪造产品产地的产品案
2024年4月16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巴州某肥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的5种化肥伪造产品产地,以上产品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后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货值金额113424元。巴州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伪造产品产地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