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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5-07-03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管局 阅读量:

  2025年,甘肃省市场监管局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围绕中央关切、群众关心、舆论关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深入开展消费领域“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2025年“守护消费”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定西市陇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陇西县某鸭铁板鸭肠店在美团平台虚假标注牛肉实际销售鸭肉的行为案

  2025年2月18日定西市陇西县市场监管局对陇西县某鸭铁板鸭肠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2020年12月15日入驻美团平台,在美团平台商品详情宣传页面一直显示“牛肉小串”主料为牛肉,实际给消费者使用芝香牛肉串味(鸭肉串)。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共计在美团平台销售了芝香牛肉串味2610串,每串0.45元,涉案金额合计1174.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陇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74.5元,罚款3523.5元的行政处罚。

  二、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兰州新区某水产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11月7日,省市场监管局执法指导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兰州新区某水产店涉嫌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遂将案件线索现场转办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经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使用的型号为TCS-200型电子台秤,按压电子秤数显区不同按键,电子秤显示不同重量数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5日从城关区东岗东路某电器商行购进该TCS-200型电子台秤后,破坏电子台秤一次性铅封,改装并试验出作弊功能,并于2024年7月16日开始使用作弊功能的电子台秤。经甘肃省计量研究院对涉案的TCS-200型电子台秤进行了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衡器字第8240226420号),涉案电子台秤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414.3元,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天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水某物资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及认证标志的电线案

  2024年11月26日,天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天水某物资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销售标识为“天津市金川电缆厂”生产的电线59卷,货值金额共计4075元,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质检报告及CCC认证证书,部分电线标识的生产厂家和CCC认证证书上的厂名不一致。截止现场执法检查时,该批电线未销售。经立案调查,该批次电线上标注的厂家并未获得该型号的CCC认证证书,且该批次电线并非“天津市金川电缆厂”生产,构成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的电线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张掖市高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高台县某店采用虚构交易、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案

  2024年10月10日,高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某单位移送线索,依法对高台县高速公路高台服务区某店进行核查。经执法人员电话回访投诉人,投诉人均反映他们在该经营主体购买产品时,出现过自称“医学教授”或者“农学院老师”的消费者。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利用高速服务区客流量大的优势,为促成交易,采用虚构交易、雇佣从业人员或经营者本人扮演“医学教授”“农学院老师”或者普通消费者,对服务区进出的消费者进行欺骗性诱导消费,涉及消费金额合计42110元,当事人已进行全额退款,因此无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采用虚构交易、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违法行为。高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平凉市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甘肃某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2025年3月10日,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甘肃某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抖音商铺页面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抖音商铺页面宣传语为“果园直供,新鲜发出,不催熟,不打蜡,不打药,原汁原味,营养健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有关“不打药”等宣传的证明性文件。经立案调查,甘肃某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果农)签订苹果销售合同,由该公司代售果农刘某的苹果,双方均不能提供所售苹果“不打药”等宣传的相关证明性文件。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泾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38元,罚款538元的行政处罚。

  六、天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甘肃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8月14日,天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案源登记转办单内容,依法对甘肃某电梯有限公司天水市办事处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办事处办公场所未见维保计划及维保方案,抽查的四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均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无开展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记录。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天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自由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33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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