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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双打”“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3-08-22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阅读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通讯员  新疆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刘洋)    据本刊通讯员报道,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新疆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的工作主线,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点领域开展2023“双打”“铁拳”行动。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新疆巴州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和静县某肉店经营未经检疫羊肉案

  2023年6月20日,新疆巴州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和静县某肉店经营未经检疫羊肉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67.3元,并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867.3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1日,根据居民举报称和静县某肉店销售未经检验的羊肉,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静县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和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肉店进行联合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肉店发现肉架上挂有三种鲜羊肉共计38.3公斤,分别是:1.17.95公斤的鲜羊肉,卡环编号:0014413126,签发日期:2022.12.8;2.18.5公斤的鲜羊肉,卡环编号:001341824,签发日期:2022.12.23;3.1.85公斤的鲜羊肉,卡环编号:0013418241,签发日期:2022.12.22。生产单位均为新疆巴州和静县新疆某农牧生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牛羊定点屠宰厂。经查证,该店经营的以上鲜羊肉是店内从业人员买某自养羊,自行屠宰,未经检疫检测,在店内进行销售。经调查,羊肉屠宰销售情况分别为:2023年4月9日屠宰老羊27.6公斤,4月11日屠宰老羊25.4公斤;共计:屠宰羊肉53kg,销售价格59元/kg,共销售了14.7公斤,违法所得867.3元,货值金额2259.7元。2023年5月8日,和静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我局。当事人的以上行为属经营未经检疫羊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新疆巴州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未经检疫的肉食品安全无法保障,会带来食品风险隐患。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认真履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未经检疫牛羊肉行为,同时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向广大消费者普及购买、食用未经检疫合格肉类的潜在危害,从源头上减少私屠滥宰行为,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库尔勒某干果店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7月18日,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库尔勒某干果店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物品,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5日,库尔勒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库尔勒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侦察大队电话提供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库尔勒某干果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工具化油器清洗剂2瓶、已标注日期的铁制模具一块、打号用橡皮章一枚、擦拭打码机印尼卫生纸2卷。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4日,以202.8元从淘宝平台购买了一套打码机。现场发现有已篡改好生产日期的食品7种,经确认上述7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其使用化油器清洗剂将原生产日期擦除、再在钢制模具上涂抹专用高清油墨后、用印头将生产日期改为2023/01/14印制在上述食品上,以上篡改生产日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8534元。经调查,当事人售出阿康纸皮核桃3箱,获得销售款33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干果是深受各族群众喜爱的食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严把食品安全底线,强化对食品的来源、标签标识内容的合法性的检查,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业主的自觉性和自律性,增强企业法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法制意识、社会公德意识,把好食品安全“准入关”。

  3.新疆巴州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焉耆某首饰店违规开展有奖促销案

  2023年6月2日,新疆巴州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首饰店违规开展有奖促销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6日,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焉耆某首饰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某首饰店正在开展首饰经营和即时抽奖活动,并以向不特定人群发放免费奖品领取券和抵用券的方式诱导来往群众以参与抽奖和争取交易机会。经查实,该首饰店在开展的即时抽奖活动中,未在经营的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抽奖奖项的种类、参与条件、开奖时间、参与方式、开奖方式、奖金金额、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数量及中奖概率、兑奖条件、弃奖条件等信息;未对500元以上的奖项兑奖情况进行公示;未作明确的介绍抵用券的兑奖方式;也未向参与抽奖活动的群众明示3000元、2000元、1000元兑换商品的限制条件。当事人的以上行为属违规开展有奖促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新疆巴州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规制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典型案例。奖品信息不明确,实际奖品与发布的图片不一致,欺诈消费者的有奖销售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对建立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互联网服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4.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库尔勒某医院使用劣药案

  2023年4月23日,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库尔勒某医院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盐酸麻黄碱注射液1支、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9日,库尔勒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库尔勒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手术室麻精专柜里存放3支地佐辛注射液、在外包装上标注有“国药准字H20080329、生产日期:2020年6月3日、产品批号:20060331、有效期至2022年5月”等内容;盐酸麻黄碱注射液1支、外包装上标注有“生产日期:2019年2月17日、国药准字H32021530、批号:190204、有效期至2022年2月16日”等内容。库尔勒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涉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0日、2021年5月28日从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购进盐酸麻黄碱注射液5盒和地佐辛注射液2盒。截止被依法查获时1支盐酸麻黄碱注射液和3支地佐辛注射液存放在手术室麻精专柜。经调查,当事人称3支地佐辛注射液的盒子与药品产品批号不一致,药瓶上标注的有效期至2022/06,按照药品有效期的最后使用日期规定细则相关规定,该药品可用到6月30日,截止被查获当天并未过期,经查证属实,本局予以采纳;但将3支地佐辛注射液装到过期药盒内是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为,导致作为过期药品被扣押,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该药品已过期,本局不承担责任并监督当事人将3支地佐辛注射液销毁。盐酸麻黄碱注射液1支,生产日期:2019/02/17,有效期至2022/02/16,当事人称其知道是过期药品但并未使用,该药品于2021年12月已登记在麻醉科药品近效期登记本上;但至过期也未及时进行清理销毁,不排除继续使用可能,该意见本局不予采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药品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麻醉药品作为医院患者手术必备药品必须严格把好质量关,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使用,通过医疗机构专项检查,将有效的规范辖区各类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

  5.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巴州某医院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

  2023年5月24日,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巴州某医院有限公司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00元、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4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巴州某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右侧中医科墙角的冰箱内存放有7盒红参(农产品)无法提供采购票据,未见外包装标签;生产企业,批号及执行标准。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6日,从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12盒红参(农产品),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药品生产经营资质。2023年4月8日,当事人在诊疗过程中,以处方形式将上述红参当做中药饮片给患者使用了6盒。案件发生后,该院向患者追回了1盒未使用的红参,执法人员查扣了6盒红参,货值金额13920元,违法所得58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红参作为一种名贵中药材,有很高的价值,药品作为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医疗物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使用,通过医疗机构专项检查,将有效的规范辖区各类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

  6.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库尔勒某农机配件销售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5月18日,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农机配件销售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16日,库尔勒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举报,称库尔勒某农机配件销售中心涉嫌销售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润滑油、农机配件等。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对库尔勒某农机配件销售中心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门口摆放标有约翰迪尔专用油10L/桶的4桶,16L/桶的1桶。当事人现场未提供上述约翰迪尔专用油的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润滑油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2023年2月3日从某润滑油有限公司购进1桶16L的“托马斯先锋”约翰迪尔专用油,购进价格200元/桶,未售出,标价220元/桶;2022年11月底从该店门口一个流动货车上购进粘度15W-40的约翰迪尔John Deere高端农业装备专用润滑油3桶,购进价格是90元/桶,销售价格是110元/桶,售出了2桶,剩余1桶;粘度20W-50的约翰迪尔John Deere高端农业装备专用润滑油3桶,购进价格是90元/桶,未售出,标价是110元/桶。货值金额共计780元。经“约翰迪尔”、“John Deere”商标专用权所有人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辨别认定,“托马斯先锋”约翰迪尔专用油的生产厂家某润滑油有限公司及另两种约翰迪尔John Deere高端农业装备专用润滑油的生产厂家北京某润滑油有限公司,未经商标专用权所有人授权许可擅自生产带有“约翰迪尔”、“John Deere”商标的润滑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打击侵权润滑油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产品品牌,进一步加强辖区内流通领域机油质量监管,保障群众机动车辆使用安全,提升群众消费安全感。

  7.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巴州某电梯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3年4月20日,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巴州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30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巴州某电梯有限公司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开展电梯维保业务,两部电梯底坑均有积水。执法人员当场查阅了维保人员提供的梯户联电子维保记录,记录均显示在1月12日和1月27日对电梯进行了维保,遂调取了的监控影像,并未发现维保人员对电梯进行维保的视频资料。经查,当事人的电梯维保人员只是到机房进行机检,未对电梯的底坑、井道、轿顶、轿厢内部等进行维护保养,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述两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维保人员制作了虚假的维保记录及照片。当事人的以上行为属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巴州库尔勒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营造了良好的“安全放心乘梯”氛围,不断提升电梯的安全性能保障能力,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电梯隐患排查整治,对困人故障率高的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和困人故障频发的电梯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加强监督检查,减少电梯困人事件发生,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8.新疆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巴州某车用气瓶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从事气瓶检验活动和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4月4日,新疆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巴州某车用气瓶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从事气瓶检验活动和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处6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8月5日,根据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案件来源登记表,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巴州某车用气瓶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对两辆机动车的随车气瓶未经检验并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经现场查证,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公司门卫室视频监控,未发现相关车辆进出影像记录。经调查,相关人员证实两辆机动车未到过该公司进行气瓶检验。当事人的以上行为属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从事气瓶检验活动和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新疆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追求利益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丧失了技术机构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影响了检验机构自身的形象和政府公信力。执法部门对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实行最严厉的处罚,有效惩治预防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保障相关领域产品质量安全。

  9.新疆巴州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虚假宣传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肥料案

  2023年6月19日,新疆巴州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虚假宣传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3日,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存待售175袋的“土秀才”品牌微生物菌剂的外包装标识有:土秀才®,底肥动力王,微生物菌剂,执行标准GB20287-2006,“采用高活性无拮抗有益菌种,施用后可激活土壤沉积养分,降解农残,增强土壤肥力,提高肥料利用率,以菌克菌,预防多种因重茬种植引起的土传病害,生根养根,壮株促梢,预防早衰,提高产量,改善品质”字样。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宣传展板标注有“底肥动力王,劲大肥效长,有效预防根腐茎腐、青枯立枯、枯萎等土传病害及早晚疫病;强化果皮组织,提高细胞活性,改善品质,果香瓜甜色泽好,对缺钙引起的裂果、脐腐等生理病害有预防作用,增强对不良环境(寒冷、干旱、盐渍化、气害、肥害)的抗逆性”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的“土秀才”底肥动力王微生物菌剂外包装和宣传展板标注功能的证明性资料。当事人销售的“土秀才”底肥动力王微生物菌剂外包装产品名称标注有“王”字样,不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中7.1.3“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XXX’、‘XX肥王’、‘全元素XX肥料’等。”的要求。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的“土秀才”底肥动力王微生物菌剂外包装和宣传展板标注功能证明性材料。当事人的以上行为属销售虚假宣传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肥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新疆巴州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农肥经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不得对其销售的农肥产品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虚假宣传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不法行为,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利益。焉耆县市场监管局加强日常工作中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查处各种各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

  10.新疆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库尔勒某塑料制品厂违法生产、销售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膜案

  2023年8月8日,新疆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库尔勒某塑料制品厂涉嫌违法生产、销售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膜;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275卷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膜;并处罚款74265.6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2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库尔勒某塑料制品厂涉嫌违法生产、销售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膜。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厂进行执法检查,巴州检验检测中心产品质量所工作人员配合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正在组织工人生产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膜;每卷成品地膜均附有产品合格证。现场检查发现的960卷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膜,经巴州检验检测中心产品质量所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4月20日,巴州价格认定局对涉案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膜货值进行鉴定并出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货值金额共计185664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2年3月8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案移送巴州公安局食药环分局。2023年6月25日,收到库尔勒市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和《检察意见书》,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办理。当事人的以上行为属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禁止生产、销售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新疆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农业生产直接关系着全州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局,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是保证农业生产正常有序进行的前提和基础,事关农民辛苦一年的收益和来年再生产的进行,也关系着社会稳定。当事人作为从事农资经营的市场主体,并未遵守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多项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办,对企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也强化了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通过本案的查办,也提醒广大农民消费者要提高自我辨识能力,购买农资时一定要查看商品的检验报告,确认商品的质量信息,同时要求经销商开具购货凭证,使用过程中注意留存样品等,以便出现质量问题时手中有必要的证据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农用薄膜监督管理,新疆巴州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农用薄膜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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