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2023年 茶叶过度包装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
为有效遏制茶叶过度包装现象,推动简约绿色消费理念深入人心,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依法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纠正、查处了一批茶叶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七星关区某土特产经营户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8月3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对七星关区某土特产经营户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都匀毛尖”茶叶产品的外包装盒成本价格为85元/个,茶叶装售价格为240元/盒,包装成本为茶叶销售价格的35.4%,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毕节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主动下架上述茶叶产品。
二、七星关区某农产品经营户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8月14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对七星关区某农产品经营户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山河之巅”茶叶产品的外包装盒成本价格为30元/个,茶叶装售价格为120元/盒,包装成本为茶叶销售价格的25%,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毕节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主动下架上述茶叶产品。
三、七星关区某古树茶开发有限公司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6月26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对七星关区某古树茶开发有限公司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古树红茶”及“古树绿茶”两种茶叶产品包装层数为4层,且茶叶包装盒成本价格为120元/个,茶叶装售价格为500元/盒,包装成本为茶叶销售价格的24%,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主动下架上述两种茶叶产品。
四、金沙县某购物中心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8月18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对金沙县某购物中心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湄潭毛峰”茶叶产品的外包装盒成本价格为60元/个,茶叶装售价格为228元/盒,包装成本为茶叶销售价格的26.3%,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金沙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主动下架上述茶叶产品。
五、金沙县某茶叶经营户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8月18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对金沙县某茶叶经营户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清池贡茶”茶叶产品的外包装盒成本价格为50元/个,茶叶装售价格为200元/盒,包装成本为茶叶销售价格的25%,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金沙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主动下架上述茶叶产品。
六、赫章县某特产店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8月17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对赫章某特产店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心礼”茶叶和“湄潭翠芽”茶叶产品的外包装盒成本价格为60元/个,茶叶装售价格为260元/盒,包装成本为茶叶销售价格的23.1%,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赫章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主动下架上述两种茶叶产品。
七、赫章县某食杂店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8月17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对赫章县某食杂店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普洱茶”产品的外包装盒成本价格为35元/个,茶叶装售价格为100元/盒,包装成本为茶叶销售价格的35%,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赫章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主动下架上述茶叶产品。
八、威宁自治县某茶叶生产企业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8月3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对威宁自治县某茶叶生产企业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黑苦荞茶”及“苦荞茶”两种产品经抽查检验,“黑苦荞茶”包装空隙率为68%,包装盒成本价格为21.23元/个,茶叶装售价格为70元/盒,包装成本为茶叶销售价格的30.3%;“苦荞茶”包装空隙率为55.7%,包装盒成本价格为21.23元/个,茶叶装售价格为88元/盒,包装成本为茶叶销售价格的24.1%,上述两种产品包装空隙率和包装成本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毕节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主动下架上述两种茶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