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禹城市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测不合格
2023-11-29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微信公众号德州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3年4月12日发布了“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德州市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禹城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具体内容如下:
2023年2月10日,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禹城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62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1日,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禹城市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测。10月13日,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复合肥料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经核实,当事人共购进涉案不合格复合肥料共375袋,每袋40kg,共计18吨;购入价格125元/袋,销售价格130元/袋,共计货值金额48750元,违法所得1875元,当事人经营场所涉案不合格产品已经没有库存。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本案案件线索移送涉案产品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管局。
2023年2月10日,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禹城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62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1日,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禹城市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测。10月13日,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复合肥料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经核实,当事人共购进涉案不合格复合肥料共375袋,每袋40kg,共计18吨;购入价格125元/袋,销售价格130元/袋,共计货值金额48750元,违法所得1875元,当事人经营场所涉案不合格产品已经没有库存。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本案案件线索移送涉案产品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