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民生领域 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十大涉刑典型案例
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8+3”类违法行为,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农村与城乡接合部市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多发的重点区域,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切实解决民生诉求,回应社会关切,查处了一批有较大震慑力的涉刑事犯罪典型案件,取得了积极成效。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兰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运动服装鞋子案
2021年1月22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位于该市大祥区红旗路某“阿迪达斯、耐克折扣店”涉嫌销售侵犯阿迪达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1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执法检查,查获该店运动服装标注为“adidas”的鞋子105双、裤子150条、衣服273件,商标为“nike”的鞋子398双、裤子78条、衣服147件。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别为假冒商标持有人注册商标的服装和鞋子,涉案货值金额合计423488.5元。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运动服装和鞋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的规定,涉嫌犯罪。
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移送邵阳市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假冒产品不仅侵犯注册商标权利人利益,也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邵阳市市场监管局在当地繁华商业街道查处此案,彰显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的坚定决心,极大地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分子。
案例二、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产品案
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人反映,2021年7月11日至9月7日,在杨某处微信购买了共计108941.12元的萝莉瘦中药胶囊和复合食物纤维,并和家里亲戚及朋友食用。食用后,有部分朋友出现心跳加快、脸红和出现身体不适的状况,举报人委托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这两款减肥药进行了检测。经检测,杨某销售的上述两款产品中均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该局对涉案产品复合食物纤维和萝莉瘦胶囊送至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据检测方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涉案的两款产品均检出《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添加的成分—西布曲明,杨某行为涉嫌犯罪。
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线索移送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查处。
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虽然在短期内有效,但是影响服用者的肝脏功能、神经系统、消化系统等,且停止服用后体重也会反弹。提醒广大爱美的女性朋友,拥有健康才是真的美,减肥一定要到正规的整形美容医院咨询医生,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最合适、最安全的减肥方法。
案例三、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牙膏案
2022年3月31日,邵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位于该市新辉路的一民房实施检查,发现:1.云南白药100克牙膏成品2592支;2.云南白药180克牙膏成品3564支;3.高露洁140克牙膏成品3456支;4.黑人90克牙膏成品2664支;5.云南白药100克无包装盒牙膏成品347支;6.牙膏原材料186桶;7.高露洁90克牙膏空壳9000个;8.云南白药100克牙膏空壳66500个;9.云南白药180克牙膏空壳8700个;10.云南白药210克牙膏空壳6000个;10.佳洁士90克牙膏空壳26000个;11.黑人90克牙膏空壳56000个;12.高露洁140克牙膏空壳10800个;13.黑人90克牙膏外包装35500个;14.佳洁士90克牙膏外包装3000个;15.高露洁90克牙膏外包装27000个;16.中华90克牙膏外包装34500个;17.云南白药100克牙膏外包装17000个;18.云南白药210克牙膏外包装5000个;19.佳洁士90克牙膏纸箱530个;20.高露洁90克牙膏纸箱380个;21.黑人90克牙膏纸箱350个;22.云南白药180克牙膏纸箱110个;23.中华90克牙膏纸箱730个;24.云南白药100克牙膏纸箱950个;25.牙膏灌装机1台。牙膏原材料共计186桶,牙膏成品共计12623支,牙膏空壳共计183000个,牙膏外包装共计122000个,牙膏纸箱共计3050个,牙膏灌装机1台。该局依法对该批牙膏、牙膏成品、牙膏外包装、牙膏纸箱及牙膏原材料、牙膏灌装机实施扣押。经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别,上述牙膏成品、牙膏空壳、牙膏外包装、牙膏纸箱均为侵犯商标持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因当事人(黄某)的电话经执法人员多次联系无法接通,且涉案侵权商标商品数量巨大,依照《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查证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320673件,成品涉嫌违法经营额247003.2元,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该局于2022年4月11日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邵东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法院最终对当事人黄某以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案例四、邵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邵东市宋家塘某便利店销售有毒有害物质食品案
2022年8月29日,邵东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消费者反映在邵东市宋家塘某便利店购买保健品,吃后身体严重不适,请求执法部门严厉查处。同日,该局执法人员对邵东市宋家塘某便利店行实施了现场检查,并对该店“FANTASD”、“SPINACH”等商品抽样送检。同年9月8日,检测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证实保健品“FANTASD”、“SPINACH””添加有他达那非。他达那非因危害人体健康,于2012年3月16日被原国家食药监局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九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当事人销售添加他达那非的保健食品“FANTASD”、“SPINACH”,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拒不提供食品来源,已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指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2年9月22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将此案移送邵东市公安局,同时抄送邵东市检察院。
该局在本案的办理中主动作为、重拳打击、依法移送,取得了良好的执法和社会效果。一是积极应对消费投诉,第一时间就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对投诉商品抽样送检,并及时告知消费者检测结果和查处情况,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积极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通过本案的查办,有力地震慑了保健品市场内的不法商家,有效地净化了邵东市的保健品市场。
案例五、新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邵县酿溪镇某购物广场(谢某)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豆芽案
2023年1月30日,新邵县市场监管局对新邵县酿溪镇某购物广场(谢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芽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豆芽中含有6-苄基腺嘌呤(6-BA)物质,经检测含量为0.0194/㎏,该物质属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6-BA)物质的公告》中规定禁止使用的物质。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情形,涉嫌犯罪。
同年4月24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新邵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4日决定,对某购物广场(谢某)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豆芽一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是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重点工作,能够有效震慑少数不良商家和犯罪份子。
案例六、邵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禹某无证无照销售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保健食品案
2023年3月14日,接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民投诉,邵东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该市文化路与建设北路交叉口禹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实施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外盒标注“9800mgx10粒/盒,香港圣力医药国际集团监制,保质期:三年,批准文号:藏卫食准字(2014)第0198号,执行标准:Q/SL18-2014198号,生产商:西藏昌都圣力食品有限公司,地址:西藏昌都噶通路25号”的“炮神”,外盒包装未见生产日期、批号,库存:4盒。2.外盒标注“生产商:西藏康贝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西藏拉萨市解放路188号附8号,规格:19800mgx10粒,执行标准:Q/ZB2014-2018,批准文号:藏卫食准字(2018)第027号”的“天天硬”,外盒包装未见生产日期、批号,库存:3盒。
经查证,禹某销售的保健食品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同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炮神”“天天硬”等保健食品进行产品抽样送检。4月4日,经华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分别认定“炮神”保健食品中含有他达拉非和西地那非;“天天硬”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
该局认为禹某销售添加有他达那非、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炮神”,添加有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天天硬”,属于原国家食药监局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的保健食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九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禹某销售添加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的保健食品“炮神”,添加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天天硬”,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没有提供食品来源,已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指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案移送该市公安局。
同年4月17日,邵东市公安局对禹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无小事。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食品安全是一国发展的基础,加大对食品类犯罪打击的力度,也是对广大民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保护。
案例七、邵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庄某销售可威磷酸奥司他韦颗粒假药案
2023年5月6日,邵阳县市场监管局接本县药品经营企业举报,称其通过微信采购药品“可威 磷酸奥司他韦颗粒”,供货方(微信昵称庄某)未向其提供药品经营资质和随货同行票据,验货时发现外包装标签标识与市场上销售的该类药品标签、图案一致,标签标注“可威 磷酸奥司他韦颗粒、国药准字H20060763、【生产企业】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5mg(以奥司他韦计)×10袋装、【适应症】1.用于1岁及1岁以上儿童和成人的甲型和乙型流感治疗。2.用于成人和13岁以上青少年的甲型和乙型流感的预防。【产品批号】 6002303021”。内包装(最小包装)为白色塑料袋,包装表面无任何标识。经清点,数量共计201盒(规格:15mg×10袋装),采购金额:15300元。
根椐上述相关信息,该局初步认为该批药品涉嫌为假药。同年5月18日,该局执法人员前往湖北省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核查。5月19日,经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别和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包装标识【产品批号】 6002303021的“可威 磷酸奥司他韦颗粒”为非该公司生产的产品。
据此,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该药品为假药。当事人销售假冒“可威 磷酸奥司他韦颗粒”药品,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所指的“生产、销售假药罪”。
同年5月22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将该案线索移送邵阳县公安局立案调查。
近年来,通过网络平台非法销售药品现象呈上升趋势,药品质量安全不仅无法保证,由于个人隐私限制,也给追溯和侦办带来较大困难。因此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在注重正规渠道有效从严控制的基础上,应加强其它非法渠道的监管,特别是网络购销行为,应作为今后监管的重点领域。
案例八、新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邹某制作销售假冒梵克雅宝(VCA)首饰注册商标案
2023年6月2日,新邵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来的市民董先生诉求单,反映小塘镇高燕村3组8号是一个制造高端珠宝的窝点,请职能部门尽快处理。该局接到诉求单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塘镇高燕村3组8号确实有人制作销售假冒梵克雅宝(VCA)首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发现邹某制作成品珠宝首饰共计15件,邹某现场不能提供代加工或商标授权相关法律文书。该局对涉案的四叶草手链8条、U型马蹄链4条、四叶草项链2条、戒指一枚进行扣押。
该局认定邹某违法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所指的情形,涉嫌构成犯罪。
同年6月13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新邵县公安局立案调查。
从严打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能够有效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有利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案例九、新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田铺镇某水产店销售兽药残留超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案
2023年6月20日,新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食品安全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报告》(№:SP-JC202302491)送达给新邵县新田铺镇某水产店(肖某)。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泥鳅中农药残留恩诺沙星的含量达1480μg/kg,超出国家标准限量(≤100μg/kg)十四倍之多。
该局认定该水产店(肖某)的销售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所指的情形,涉嫌构成犯罪,于同年8月1日移送新邵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是关系到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实基础,是体现“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具体表现。
案例十、邵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诊所销售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案
2023年8月10日,邵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邵东市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在该诊所一楼大厅药品柜左下地面上发现未带外包装的氨酚曲马多胶囊11小包、在二楼夹层过道发现氨酚曲马多胶囊2小盒、在二楼右边第一个房间内发现氨酚曲马多胶囊24大盒(每大盒10小盒),共计253盒。因2023年7月1日起,曲马多复方制剂将被国家列管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这么多氨酚曲马多胶囊引起了执法人员的高度重视,经营者徐某称上述药品都是7月1日前购进的,并提供该药购进票据8张证实。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诊所处方,未发现开具有氨酚曲马多的处方,且该诊所没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专用处方,也没有建立药品销售登记记录,无法核实已销售药品的去向。因我局调查取证权限有限,为避免该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执法人员当即联系邵东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及邵东市卫健局综合执法局到现场联合检查。
2023年4月1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健康卫生委员会三部委联合发布第43号公告,决定将曲马多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于同年7月1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列》相关规定,徐某身为医务人员,以牟利为目的,未经诊断和未开具处方向吸食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涉嫌贩卖毒品罪。该局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展开调查,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作用。目前,该案已由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该局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从重打击。下一步,该局将进一步加强麻精药品的监督管理,严防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