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知识产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着眼于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持严格执法,注重统筹协调,强化执法协作,有效推动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022年,全系统围绕冬奥会、老字号以及重点领域、民生商品,严厉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查处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共办结知识产权案件858件,案件数量同比增长47.9%,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选取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京津冀协同打击侵犯“CoCo都可”奶茶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外卖平台上销售侵犯“CoCo都可”奶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开展检查。
经查,市面上部分奶茶店铺,在商品或店铺名称上使用与“CoCo都可”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公众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与天津市、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自2022年8月,同步开展打击侵犯“CoCo都可”商标专用权专项执法行动。行动中,查处了多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北京市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共处罚款38万元。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属于京津冀联合执法典型案件,三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京津冀市场监管执法协作框架协议》,同步开展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专项执法行动。通过行动,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完善了区域协作机制,推动了协同联动执法,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二:北京雨华波腾贸易有限公司侵犯“Excelsior”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北京雨华波腾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当事人与香港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进带有“EXCELSIOR”标识的1080双“饼干鞋”用于销售。而“EXCELSIOR”标识与我国康奈集团有限公司已在先注册的“Excelsior”商标英文拼写相同,仅在字母大小及字体上存在差异,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当事人未能提供中国大陆地区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按照涉案商品的销售平均价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42.9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42.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较为少见的进口商品侵犯我国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虽然当事人抗辩称购进商品并非假冒产品,但法国“EXCELSIOR”品牌生产企业未在国内注册商标,且没有得到国内“Excelsior”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因此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权。本案对进出口贸易企业及在华经营外商企业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案例三:中知产(北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伪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材料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中知产(北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代理“昌黎旱黄瓜”“青龙绒山羊”“青龙绒山羊绒”三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的过程中,与申请人合谋对昌黎、青龙两县的相关县志内容进行篡改,同时伪造河北某高校图书馆公章,作为商标申请材料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印章、变造法律文件和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在代理商标申请时未严格审核的主要负责人作出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代理地理标志商标过程中,代理机构与申请人恶意串通制作、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典型案件。这类案件违法行为隐蔽,不易被发现,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总局到市局纵向联络,本市与外省横向协同,多方联手确认违法事实予以查办,有效打击了跨区域使用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提升了源头治理和全链条、跨区域协查执法效果,进一步规范了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案例四:“西四包子铺”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华天集团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在市场经营过程中遭遇傍、蹭“西四包子铺”老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查,本市46家店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直接使用或者通过注册含有“西四”字样的商标后变形和拼接突出使用“西四包子铺”名称。
上述店铺的行为,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华天集团旗下的“西四包子铺”字号相混淆,恶意傍、蹭“西四包子铺”字号的历史商誉,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约谈,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此系列案是保护未注册商标企业老字号权益的开创性案例。由于老字号中蕴藏着的巨大商业利益,吸引了一些不法商家实施“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误导消费者而获利。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一系列行政执法行动,遏制此种投机行为,进一步保护了老字号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土肥原”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商标申请人陈某与当事人签订商标注册代理合同,委托当事人代为提交商标名称为“土肥原”的商标注册申请。土肥原贤二是侵华日军甲级战犯,而“土肥原”是土肥原贤二在中国的习惯性称呼。当事人代理“土肥原”商标注册申请,严重伤害了民族尊严和民族感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在代理商标申请时未严格审核的主要负责人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代理恶意申请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案件。此案中,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明知把日本战犯“土肥原”作为商标注册属于恶意申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仍接受委托,社会影响恶劣,必须予以重拳打击。通过此案的查办,实现了办理一个案件、震慑一类行为、规范一个行业的效果。
案例六:北京天润鸿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犯“长力金盟”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反映北京天润鸿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揽的工程中使用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当事人在其承揽工程施工过程中,分别于2011年、2017年分两批次购进共计144个标有“长力金盟”及图形商标的井盖,安装于某小区后,分期交付某公司并投入使用。经“长力金盟”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此案是一起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此案对商标侵权行为中的“销售”的认识以及对同领域的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七:陈某某销售侵犯“NIKE”“得物”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陈某销售涉嫌侵犯“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
经查,2021年10月,当事人采购100双带有“NIKE”商标标识的鞋用于销售。经“NIKE”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检查中同时发现,涉案商品的鞋盒内,附有“得物”App的鉴定证书,经“得物”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鉴定证书为伪造,侵犯了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此案是一起同时侵犯商品类商标权和服务类商标权的典型案例。商品的销售和服务密不可分,一些销售平台会提供进一步证明商品来源与品质的服务,来增加市场竞争力。本案中“得物”作为服务类商标,提供为其鉴定的商品品质进行背书的服务。当事人在侵犯“NIKE”的商品类商标权的同时,还侵犯了“得物”的服务类商标权。查办此类案件对于规范行业经营行为、警示违法经营者具有重要作用,并对今后查办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八:北京思江佳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HUAWEI”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思江佳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库房查扣待售带有“HUAWEI”商标标识的24条服务器内存条及2个服务器硬盘,这是其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从个人处购买的二手服务器上拆机后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可供核实的信息来证明其合法来源。经“HUAWEI”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别,上述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此案是查处电子产品领域侵权行为,保护民族品牌的典型案件。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销售假冒品牌电子产品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在打击民生领域侵权行为、维护网络安全方面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案例九:北京国泰银安百货有限公司侵犯“香奈儿”(CHANEL)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北京国泰银安百货有限公司销售假冒的香奈儿的项链和耳饰。
经查,当事人根据网络图片,自行制作了装潢主体与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第768790号注册商标相同的项链1条和珍珠耳饰1副,并将上述商品销售给消费者。经“香奈儿”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此案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当事人不是在自己的商品上标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是按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形状制作成商品进行销售。这种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案例十:北京宇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北京宇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假冒专利行为开展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2月1日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京东健康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当事人在京东网上平台的旗舰店上销售的兰幽咀嚼片、兰幽牙膏等商品的产品说明书中,将专利申请标称为专利,使公众误认为上述产品具有专利技术,上述商品销售金额共计5.4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公告,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万元并罚款5.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假冒专利案例。不法商家利用百姓对专业概念不熟悉,将这种还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标称为专利,通过混淆视听来提高商品品质可信度,普通消费者很难发现。执法机关加大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既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又为促进创新提供了公平、公正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