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露乐蒙羽绒服充绒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本刊讯 据2022年3月18日公布的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西市监处罚〔2022〕433号)行政处罚内容显示,露露乐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销售的羽绒服经2021年北京市西城区成人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被罚款81420元。
案件来源:
2021年北京市西城区成人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中,于2021年10月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1号1层1F-37号铺位(经营场所)抽检的款号为LM4A96S羽绒服,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充绒量项目不符合GB/T14272-2011标准要求,依据《2021年北京市西城区成人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抽检编号:XC-2021-020)。上述产品由当事人注册在上述经营场所的店铺销售。2021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2022年2月8日,对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2月8日本案调查终结。
执法调查取证:
经查,2021年10月1日起,当事人将部分上述产品(共59件)用于其在北京所属的9家店铺销售,标价1380元/件。截止2021年11月3日,共售出51件,销售额共计67205.34元(部分产品是以折扣价售出的)。已售出的产品,当事人未能追回。当事人获利23431.05元。货值金额共81420元。
执法处罚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0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的库存数量; 海关报关单及附件、税费详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的来源及报关情况; 生产加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的来源; 销售系统数据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用于在北京地区销售的上述产品的情况; 检验报告书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的产品的检验结果; 抽检工作单1份,证明抽检产品的相关情况;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经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事实经过。 该局于2022年0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该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执法处罚依据及法条适用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第(三)项:“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标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给予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没收lululemen露露乐蒙商标款号为LM4A96S的羽绒服4件; 没收违法所得23431.05元; 罚款814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81420元;没收违法所得:23431.05元;没收非法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