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对在建工程中使用的电线电缆进行 执法抽检不合格案
本刊讯 据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2〕277号)行政处罚内容显示,湖北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线电缆产品的违法行为,被警告,并没收违法产品(电线)29300米。
案件来源:
22022年5月25日,黄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2022年全市重点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对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黄石市花湖小学校园改扩建工程(一期)项目中使用的低烟无卤阻燃铜芯电线电缆(规格型号:WDZ-BYJ2.5㎜2450/750V,生产单位:鑫峰电缆有限公司;商标:辛丰)进行执法抽检,经塞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
2022年7月13日,黄石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黄市监检鉴结〔2022〕22号)和塞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CLG01202200679)1份,当事人对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均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执法调查取证:
2022年7月15日,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黄石市花湖小学校园改扩建工程(一期)项目部经理刘*杰接受黄石市市场监管局询问调查。
2022年7月21日,当事人授权严荣庆来接受黄石市市场监管局询问调查。
2022年7月29日,当事人授权严荣庆来接受黄石市市场监管局第二次询问调查。
2022年8月2日,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授权陆洪平来接受黄石市市场监管局询问调查。
2022年9月1日,黄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案情调查情况:
经黄石市市场监管局查明,当事人与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需方:湖北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方: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工程名称:黄石市花湖小学校园改扩建工程一期;工程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道花湖路5号;订立地点: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143C-709号),向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采购低烟无卤阻燃铜芯电线电缆(规格型号:WDZ-BYJ2.5㎜2450/750V,生产单位:鑫峰电缆有限公司;商标:辛丰),用于黄石市花湖小学校园改扩建工程(一期)项目中使用。当事人采购低烟无卤阻燃铜芯电线电缆销售数量为34500米(同一批次、同一型号、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原材料、同一工艺生产),库存300米,交付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34200米,采购单价为1.86元/米,采购总金额64170.00元,经塞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低烟无卤阻燃铜芯电线进行检验,所检项目中绝缘热延伸载荷下伸长率-中间值不符合JB/T10491.2-200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2022年8月25日至9月1日,向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重新采购一批WDZ-BYJ-2.5电线,其价格按原合同执行,并组织工作人员对已施工安装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线进行拆除,经塞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重新采购WDZ-BYJ-2.5电线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消除了安全隐患。
执法处罚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湖北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陈国锦《身份证》复印件1份、严荣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授权委托相关情况的书证。
2.《2022年全市重点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4张、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1份(编号:20220525003),证明:该局执法人员对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黄石市花湖小学校园改扩建工程(一期)项目中使用的低烟无卤阻燃铜芯电线电缆进行执法抽检的书证。
3.《询问笔录》3份、《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WDZ-BYJ-2.5电线采销单价分析表二》复印件1份、湖北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湖北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低烟无卤阻燃铜芯电线电缆(规格型号:WDZ-BYJ2.5㎜2450/750V生产单位:鑫峰电缆有限公司;商标:辛丰)的情况说明》1份、《花湖小学材料清单》复印件1份、《全费用综合单价分析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向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付低烟无卤阻燃铜芯电线电缆数量的书证。
4.《检验结果告知书》(黄市监检鉴结〔2022〕22号)1份、塞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CLG01202200679)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的低烟无卤阻燃铜芯电线电缆,经塞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的书证。
5.《询问笔录》1份(2022年8月2日)、《采购合同》1份、《已发货清单WDZ-BYJ-2.5》复印件1份、河南鑫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关于西城建筑采购河南鑫峰电线WDZ-BYJ-2.5单价分析表》电脑打印件1份、河南鑫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关于向湖北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低烟无卤阻燃铜芯电线电缆WDZ-BYJ-2.5㎜2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向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采购低烟无卤阻燃铜芯电线电缆的数量、价格事实情况的书证。
6.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强制〔2022〕65号)及《财务清单》(文书编号:黄市监物〔2022〕65号)1份、《关于电线安装损耗说明》原件1份、《关于WDZ-BYJ-2.5电线整改回复单》原件1份、《关于花湖小学WDZ-BYJ-2.5电线整改情况说明》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组织工作人员对已施工安装电线进行拆除及在施工和整改阶段电线损耗情况,该局依法对拆除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线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书证。
7.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1份(编号:20220830001)、塞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CLG01202201701)1份及《送达回证》、《现场笔录》1份(2022年8月30日),证明: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重新采购WDZ-BYJ-2.5电线进行执法抽检,经塞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2年9月22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听告〔2022〕220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该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执法处罚依据及法条适用情况:
该局认为,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标识及包装,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得在经营性活动或者建设工程中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办法的规定,构成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电线电缆)的行为,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工程中使用本办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能够向查处机关提供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产品;拒不提供生产者、供货者的,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在案件查办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采购该批电线,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并在施工安装前将该批电线电缆及时送至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有限公司检验。在该批电线被我局执法抽检为不合格后主动拆除该批不合格的电线电缆,与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根据原合同定价重新采购一批WDZ-BYJ-2.5电线,消除了安全隐患,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该批电线电缆的获利6900元因工程没有完工未进行结算,且对不合格电线电缆进行拆除更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综合以上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经研究,该局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产品(电线)293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