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将劣质塑料购物袋为患者购药使用被罚款2万元
本刊讯 据监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监利市监处罚〔2022〕312号)行政处罚内容显示,监利大垸医院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塑料包装袋被罚款2万元。
案件来源:
2022年3月17日,根据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该局对监利大垸医院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塑料袋进行随机抽检,2022年4月8日,该医院所使用的塑料袋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最小厚度不符合GB/T21661-2020《塑料购物袋》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2年4月28日,该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20204QG0035)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该局于2022年6月9日决定立案调查。
执法调查取证: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3日,从江西灵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塑料购物袋201725个,每个进价0.08元,货值金额16138元。当事人将塑料购物袋主要用于门诊和住院部的中西药房等患者购药使用,无违法所得。在该局送达检验报告之前已全部使用完毕。上述塑料购物袋不符合GB/T21661-2020《塑料包装袋》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执法处罚证据:
上述的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年6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2年6月7日,当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受委托的权限;
证据三:2022年3月17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抽样照片1张,证明抽检封样现场情况,程序合法有效。
证据四:2022年4月27日,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涉嫌违法行为转办书(监)市监转字[2022]15号一份;
证据五:2022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相关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2020年12月3日,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当事人购入塑料购物袋,时间、价格、数量等;
证据七:2022年4月8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检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20204QG0035)一份;
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执法处罚依据及法条适用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本应当模范遵守国家环保政策规定,自觉执行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国家标准GB/T21661-2020《塑料包装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但当事人没有严格执行,使用了不合格塑料包装袋,介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态度诚恳,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适用一般幅度内行政处罚。
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转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