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打假 > 执法案例 正文

突出标注“儿童酱油”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海天味业被罚15万元

2023-04-23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阅读量: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一份由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

  行政诉讼判决书中,焦点就是与普通酱油没有实质差别的“儿童酱油”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故事的主角是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288 证券简称:海天味业 ,以下简称海天味业)。

  判决书显示,2014年3月,由海天味业供货给吉林市欧亚商都等商超销售的“海天”牌“儿童酱油”(铁强化酿造酱油200ml),在其产品标签上突出标注“儿童酱油”,并用文字进行说明“富含铁元素,味道柔和鲜香,适合一岁以上儿童调味使用”,配有卡通图形。

  2015年5月6日,吉林市工商局昌邑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涉案的“儿童酱油”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证实“海天”牌“儿童酱油”与“海天”牌普通“海鲜酱油”产品标准号一致,配料仅比“海鲜酱油”多了营养强化剂“乙二胺四乙酸纳”、白砂糖、干贝,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值也一致,海天味业未能提供作为儿童食品的相关科学依据。

  2015年11月4日,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将含有“铁”强化营养成分的“高盐稀态发酵酱油”标示为“儿童酱油”的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属性知情权和正确选择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等相关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海天味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海天味业不服行政处罚,向吉林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吉林市政府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天味业又不服,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其后,海天味业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终审再告败诉。

  记者注意到,上诉判决书中指出,该案中海天味业儿童酱油食品标签上添加的文字说明、图案和宣传用语等涉及虚假宣传问题所进行的查处,并不涉及食品的安全质量问题。

  未涉及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但并不代表不违法,因此,海天味业因儿童酱油标签虚假宣传问题受到了罚款15万元的处罚。

头条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