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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程序案件审核问题探讨!立案后移送其他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案件是否需要案件审核?是否需要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2024-01-02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阅读量:

普通程序案件审核问题探讨

作者系中国品牌与防伪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委员会专家

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左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审核制度是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从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审核范围、审核步骤、审核方式等,体现了审核制度的重要性。尤其是《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确立了普通程序案件均应进行审核的原则。但对于立案后移送其他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案件是否需要案件审核、是否需要撰写调查终结报告等仍存在讨论的空间。

  一种观点认为,立案后移送其他市场监管部门或交办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案件,按照现行程序只需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即可,无需再另行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和案件审核。理由是《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撰写调查终结报告的前提是案件已经调查终结,而移送其他市场监管部门或交办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案件其实是需要其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的,原市场监管部门并未进行全部调查,不能认定为调查终结,且无法涵盖四十八条中的内容。同时依据《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和总局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手册中关于调查终结报告的规定,办案部门调查终结后提出的处理意见不包括移送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和交办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等,《程序规定》中没有明确的,不应增加程序。

  另一种观点认为,《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已经明确普通程序案件需经案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没有其他例外。而且《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明确了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和其他案件材料交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所以已经立案的普通程序案件均应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和进行案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包括移送其他市场监管部门或交办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案件。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不应该是只有办案机构对案件事实全部调查清楚后才撰写,而应该是办案机构认为无需再进行调查并对该案件得出相应处理意见建议时就应该撰写,因为无论是《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中规定的处理方式还是移送其他市场监管部门或交办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该案原则上办案部门都不会再继续进行调查了,符合案件调查终结的解释(注:总局法规司领导在对暂行规定解读时认为终止调查的可以不撰写终结报告)。同时由于《程序规定》五十二条的规定,普通程序案件均应纳入审核范围,目前并无依据排除何种处理方式可以不经审核。移送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和交办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均需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批,在审批之前增加办案人员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和案件审核程序更符合《程序规定》五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审核制度是市场监管处罚程序中对案件处理是否合法的一种重要保障措施,将移送其他市场监管部门或交办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案件进行审核更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更有利于避免因管辖权争议出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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