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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实践:按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

2024-12-04 来源:质量云公众号 阅读量:

  近年来,各地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都加强了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违规检验的联合查处,对于检验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的罚则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从法条本身看,已写明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行使处罚权,罚则前半段好理解,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确实是公安机关罚款,但后半段“依法撤销检验资格”,依据什么、撤销何种资格,由哪个部门行使,走何种途径撤销?一直有争议。

  原标题:也聊一聊《道交法》中撤销检验资格的历史由来和属性

  作者:孔迪

  本文是第三部分 第一部分:《道交法》中撤销的“检验资格”,到底是什么检验资格?第二部分:对机动车检验机构“依法撤销检验资格”,是撤销计量认证吗?

“撤销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
 

  2019年底,笔者曾就此写过一篇“探讨‘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属性和处置”的文章,当时看法是倾向于走行政许可程序来撤销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实际上之前广东省局也是这么做的,专门制定了《报请(省局)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地市局在查处检验检测违规时(包括机动车安检机构)发现应当撤销检验资格就向省局提出申请,省局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先撤销在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但也存在一定争议,因为《行政许可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资质认定)的具体列举里,并不包含与安检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对应的情形。

  但之后在2020年底,市场监管总局在一份复议决定书(某检测机构不服某省局依据163号令通过行政许可程序撤销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中明确表态,“关于被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处理其他部门移交的证据线索是否符合规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本案被申请人收到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移交的证据线索后,适用行政许可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处理决定书》,该处理程序不符合上述规定…本局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许可处理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适用行政处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相应处理”;

  后续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第398项里也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5条“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职权类型确定为“行政处罚”(而非行政许可)。

  可见,总局层面已将“撤销资质认证证书”视同为“吊销”这一类行政处罚,既然是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对于机动车安检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应由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并作出“撤销资质认定”的处罚(视同吊销许可),处罚后还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70条的规定报请省局最终注销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后问题

  2021年总局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并新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均于2021年6月1日施行,两者恰恰都未再对“撤销资质认证证书”作出规定,而是改为“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那么,前述“依据《道交法》第94条转至旧版163号令第45条,通过行政处罚撤销机动车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证书”的做法就存在一定逻辑问题了。

  但笔者查询了2022年至2024年总局发布的多份“组织开展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都仍继续表述“对查实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

  在上级要求未改变的情况下,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对机动车安检机构撤销资质可以考虑两种操作方式:

  一是不要深究,认可《道交法》第94条规定的“依法撤销”的援引依据包括该条罚则本身,根据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认定,由属地市监部门直接依据第94条单独作出“撤销检验资格”的行政处罚;

  二是将《道交法》第94条的“依法撤销”视为《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5项“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情形,依据《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由属地市监部门逐级报请到省局,通过行政许可程序先撤销再注销检验资格。

  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不过最终还是要修订《道交法》来解决,最近一版修订征求意见稿拟将全部处罚权(函罚款)交由市监部门行使,并写明“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并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只是“暂停采信其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而已,不论最终由谁处罚,至少把逻辑关系捋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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