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灭火器”是否属CCC范围?--界定过程一波三折
2022年《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 第十一期 ● 原创文章
作者系中国品牌与防伪/消费品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委员会专家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孔迪
常德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薛琴
案由:
2022年4月,D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反映某商家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的一次性使用“便携式纳米粒子灭火器”(图1)没有标注“CCC”标志,涉嫌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一、初步核查倾向于“不属于”
接报后,经办人员先在几个主要电商平台使用“便携式灭火器”关键字进行搜索,发现此类商品主要是家庭或车辆小面积灭火用,内部贮压、灭火剂装量1Kg以内,手指按压开关即可喷射,网售商品大部分标注通过CCC认证,但也有少数未标注。然后在现行2020版《强制性产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简称CCC目录)中使用关键字“灭火器”进行查询,发现有“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和“简易式灭火器”这三类;被举报的灭火器从外形上可以排除推车式,从结构、功能上(无压力表、装量1Kg以内和不能重复使用)又可以排除手提式,就只剩下简易式这种可能;继续看这类产品的详情,明细中只列举了“简易式水基型”、“简易式干粉”和“简易式氢氟烃类气体”灭火器三种,而涉案灭火器已明示灭火剂为“纳米粒子”,并非上述“水基”(液态)、“干粉”(固态)或“氢氟烃类气体”(气态)中任意一种,所以经办人员的初步倾向性意见是:该款“便携式纳米粒子灭火器”因为灭火剂的特殊属性,(可能)不属于CCC范围。
二、型号、等级与CCC目录产品相同,引起怀疑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办案人员对商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询问,发现该款“便携式纳米粒子灭火器”是外省某市一家B消防公司生产,明示执行B公司2019版企业标准,标明为一次性使用、不能重复充装;型号为MFJ-119,灭火级别13B、5F,而这两项恰恰与CCC目录中“简易式干粉灭火器”的标注方式一致,是不是巧合呢?办案人员马上去“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并下载了B公司的企业标准,发现有2019、2021两个版本,其中2019版企标名为《便携式干粉灭火器》,2021版更名为《便携式气溶胶灭火器》,虽然商家转述厂家解释、称两份企标只是命名不同、涉及产品相同,但办案人员上网查阅文献发现干粉与气溶胶存在多处区别,不太可能属于同类产品。
那应如何认定涉案灭火器的属性呢?
首先,涉案灭火器本身既然标注了2019版企标,就意味着对外明示承诺为“便携式干粉灭火器”而非气溶胶灭火器,从灭火剂属性、结构和功能来看,都符合CCC目录内“简易式干粉灭火器”的描述,即“可任意移动的,由一只手开启,不可重复充装使用的一次性贮压式灭火器,且充装量小于1000ml(g)”。
其次,CCC目录对应的消防行业标准 XF86(原GA86)-2009《简易式灭火器》中规定,型号“MFJ-xxx”中的M代表灭火器,F代表ABC干粉,J代表简易式,xxx代表干粉灭火剂充装量,标准中也规定了不同灭火级别的实验方法,而涉案灭火器的型号“MFJ-119”、灭火级别“13B”均与“简易式干粉灭火器”的标准规定相吻合。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上述2019 版企标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明确引用了XF 86行业标准,且企标中的“灭火性能的要求”项目也是直接按照行标中的B等级进行检验。综上,办案人员认为从涉案灭火器的结构功能、使用方法、明示产品名称和企业标准名称,和企标中引用的行业标准、型号命名方式和性能指标要求等方面,均完全符合CCC目录中的“简易式干粉灭火器”的相关描述和技术要求,应当认定属于CCC范围。
三、厂家咨询CCC送检事宜被拒,提出异议
但灭火器生产厂家B公司对此认定提出了异议,并出示其被查处曾后向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CCC指定实验室)咨询CCC型式试验被拒绝的回函,函中称“根据产品说明及企业标准等文件,该产品相关性能指标与现行灭火器相关标准存在差异,无法出具强制性认证型式试验报告”,B公司据此认为涉案灭火器不属于CCC范围、无须取得认证。从法定程序上来说,CCC指定实验室无权认定某产品是否属认证范围,即使是CCC指定认证机构也只能就此给出技术参考意见,只有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对此才具有权威解释权;但实验室既然明确表态无法进行型式试验,肯定有较为充分的理由,办案人员与检测中心专家沟通后得知,问题主要出在企业标准文本对内装灭火剂属性的描述上。虽然产品标注名称为“便携式纳米粒子灭火器”,企标名称为“便携式干粉灭火器”,但企标文本中却规定内部充装的实为“超细干粉灭火剂”,“超细干粉”与“干粉”灭火剂虽然从文字上看仅有细微差别,但实际上却是有一定区别的两类产品。
四、多了“超细”两字导致不同认定
前述“简易式干粉灭火器”对应的行业标准XF 86-2009的4.1.2项明确规定“灭火器按照充装的灭火剂可分为:…-干粉(仅指ABC干粉)灭火器”,而该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也只提及GB 4066.2《干粉灭火剂 第2部分:ABC干粉灭火剂》,表明仅有使用“ABC干粉灭火剂”的简易式干粉灭火器才属于CCC范围。经查,GB 4066系列标准在2017年修订过,整合了原GB 4066.1《BC干粉灭火剂》和《ABC干粉灭火剂》,最新版GB 4066-2017标准的第1项范围中就明确规定“本标准…不适用于GA 578规定的超细干粉灭火剂和GA 979规定的D类干粉灭火剂”;而超细干粉灭火剂早已有单独的消防行业标准XF 578(原GA 578)-2005《超细干粉灭火剂》,专指“90%粒径小于或等于20μm的固体粉末灭火剂”,虽然其也属于广义的“干粉灭火剂”中一个特殊种类,但确实并非GB 4066标准所规定的“ABC干粉灭火剂”;所以单单从标准角度分析,“便携式超细干粉灭火器”确实不属于CCC目录中“简易式干粉灭火器”对应的行业标准XF 86-2009的覆盖范围。
为进一步认定,办案人员也向“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产品的CCC指定认证机构)发出协查函,请其对涉案灭火器是否属于CCC范围从技术性给予意见,后该中心回函称“简易式灭火器(简易式水基型灭火器、简易式干粉灭火器和简易式氢氟烃类气体灭火器)为强制性认证产品,简易式超细干粉灭火器不在上述范围…,涉案灭火器的企业标准中声明使用的灭火剂为超细干粉灭火剂,故不是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而且还专门强调了“使用超细干粉灭火剂的简易式灭火器为技术鉴定范畴的消防产品,经查该产品未在我中心申请过技术鉴定”,且“消防救援行业未出现过‘纳米粒子’等灭火剂或灭火器称谓”。
五、经验总结
本案核查过程“一波三折”,最终的认定是涉案灭火器不属于CCC范围,厂家、商家均不违反CCC方面的法律法规,D市市监部门对其不予处罚,并将产品涉嫌命名不规范和未经技术鉴定的情况通报给厂家所在地的监管部门。以本案为例,主要是想聊聊如何界定某新产品是否属CCC范围,看似简单好像只要结合CCC目录的描述和列举、“按图索骥”即可,实则不然。判定某个产品是否属于CCC范围,往往需要对产品名称、结构功能、明示用途、执行标准名称、标准文本、标准引用内容等多方面进行综合理解,甚至还需要对行业概况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了解,才能作出准确认定。当然“术业有专攻”,不能强求办案人员在各方面都“应知应会”,只需要弄清楚谁懂(如CCC指定机构、实验室等专业机构),能利用好资源多联系咨询,获取技术意见作为参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