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亮点多多
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康慨:日前,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其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信息:《江苏省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这应该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3号)出台近1年后,首个省级政府层面专门针对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出台监管办法,一方面,就国家总局《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再次予以强调,另一方面,结合江苏的实际及近期食盐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提出了一些更具针对性的规制要求。通篇看来,亮点多多。
亮点一:鼓励食盐生产经营者积极投保食盐安全责任保险。近年来,江苏全省结合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支持、稳步实施的原则,鼓励全省有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积极购买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以充分发挥保险的他律作用和风险分担机制,收到了较好的示范效果,有力提升了全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水平。因此,在江苏的《食盐办法》中,明确在食盐生产经营者中稳步实施食盐安全责任保险,更好的保障全省百姓食盐消费安全(第六条)。
亮点二:聚焦不合格食盐管理。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承接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以来,加大了市场在售食盐产品的监督抽检力度,不合格情况也是时有发生。同时,《食品安全法》中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议不合格品退市制度。为此,在江苏的《食盐办法》中,对食盐不合格品的管理予以了重点关注,明确规定: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盐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不合格食盐应放在指定区域,明显标示,及时按照不合格品管理制度的要求处理并记录处理情况(第十七条)。
亮点三: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考核。食品行业安全水平的整体提升,离不开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和专业技能的运用。在新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而在江苏的《食盐办法》中,也充分关注到食盐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要求。规定: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考核制度,加强食盐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第十九条)。
亮点四:关注网络食盐规范经营。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食品经营行为都是通过网络迅速完成,但食品电商经营中的违规行为也是屡有发生,甚至日趋严重。食盐产品也不例外。但食盐除了其本身的普通食品属性外,还有国家规定的专营要求。为此,在充分吸纳《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及条例等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文件规定及食盐产品特点,江苏的《食盐办法》中强调:食盐批发企业通过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销售食盐应当遵守《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非食盐批发企业不得通过网络销售食盐。网络食品经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查验入网食盐批发企业资质,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应当妥善保存入网食盐批发企业的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发现入网食盐经营者无食盐定点批发资质、超出国家规定范围销售食盐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同时明确,对于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盐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等资质证书,并明确其食盐安全管理责任。对无法提供相关资质证书的,不得准许其入场经营(第二十条),从而为网络食盐经营及展会、集中交易市场中的食盐经营划下了红线,立下了规矩。
亮点五:补充细化食盐产品标识要求。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3号令中,注意到了全民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这一国策施行的需要,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对加碘食盐及未加碘食盐的标识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方便消费者识别、选购。因此,江苏的《食盐办法》在总局23号令的基础上,针对市场上越来越关注食盐添加剂使用情况的现实,在食盐相关标识上又进一步予以扩充和加严,明确规定:食盐的标签上要准确标识所使用的添加剂名称和用量(第十一条);低钠盐的产品标签中应当标明钾的含量,同时应当明确标明不适宜人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亮点六:结合实际对食盐的贮存、运输环节提出要求。全国盐业体制改革以来,食盐完全计划模式下的经营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及省级以上批发企业可以合法开展跨省经营。但在跨省经营中,也出现了很多违规经营情况,很多假借物流及配送名义,变相行食盐批发之实,让国家食盐依然专营的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在江苏,甚至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躲避监管,将违规经营的食盐贮存藏匿在当地殡仪馆内,令人震惊。而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注意到了食品的贮存、运输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对接受委托,从事食品贮存和运输的非食品经营者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此,江苏的《食盐办法》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食盐批发企业外设贮存场所或委托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贮存的,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载明贮存场所地址,并向贮存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食盐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盐的,应当审核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受托方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贮存、运输食盐(第二十六条);受食盐生产经营者委托的第三方物流运输、贮存服务企业,不得以转批、倒卖等方式从事食盐经营活动(第二十七条)。
亮点七:建立食盐质量安全执法协调机制。江苏省2018年全面启动并完成了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按照江苏省政府的改革方案,省工信厅为全省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食盐专营工作和全省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全省食盐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并明确了卫生健康及公安部门各自食盐监管相关职责。同时,结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盐业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盐业主管部门全部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结合这一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为更好的形成部门合力,共保全省食盐安全,江苏的《食盐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工业与信息化、卫生健康和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食盐质量安全执法协调机制,相互通报食盐风险监测、质量抽查、监督检查、食盐安全事故和案件查处等信息(第三十条)。这一规定必将密切相关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及时共享食盐监管相关信息,提升监管效率。
亮点八:引入责任约谈制度。近年来,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越来越多的地方监管部门积极尝试探索,引入责任约谈做法,起到了较好的提醒、警示效果。为此,江苏的《食盐办法》也将这个制度写入其中,明确:食盐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盐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第二十九条)。
此外,为了进一步强化行刑衔接,江苏的《食盐办法》还重申和强调: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充当食盐或者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等危害食盐安全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第四十一条)。此举也将进一步强化食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食盐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