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案例 > 食品执法 正文

江西省灵聪贸易有限公司 因涉嫌存在销售冒用他人厂名食品(板鸭)等违法行为被处罚

2025-06-27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阅读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江西省灵聪贸易有限公司因涉嫌存在销售冒用他人厂名食品(板鸭)等违法行为,被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没款5139.6元。

  2025年1月23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江西赣鄱源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假冒遂川县蜀水源食品加工厂的产品。

  经查,当事人称2024年12月从江西赣鄱源供应链有限公司采购食品(板鸭),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向对方索取该批食品(板鸭)的相关票据和检验报告,也未索取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材料。2025年2月18日对江西赣鄱源供应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涉案产品,因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相关资料,且江西赣鄱源供应链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反映未销售涉案产品给当事人,因此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法认定江西赣鄱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为涉案食品的供货商。该批食品(板鸭)“板鸭”外包装标注委托商为“江西赣鄱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生产商为“遂川县蜀水源食品加工厂”,2025年1月16日遂川县蜀水源食品加工厂出具《声明》,反映从未接受任何公司委托生产加工板鸭等腌腊肉制品,当事人采购和销售时未核实涉案食品生产商真实情况。该批食品(板鸭)共采购2盒,采购价约每盒50元,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3日和27日分别销售1盒,销售价格均为69.8元/盒,货值139.6元,违法所得为139.6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板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食品(板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39.6元;3.罚款5000元。罚没共计5139.6元。(张忠)

头条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