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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快快购商贸有限公司 因涉嫌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等违法行为被处罚

2025-06-13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阅读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长春快快购商贸有限公司因涉嫌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等违法行为,被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没款20134.00元。

  2024年12月19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大队接到投诉,投诉人称2024年12月8日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的快捷购精品超市(长春店)购买的芙丽芳丝化妆水和芙丽芳丝卸妆油,中文标签未标注成分信息,请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2日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美团平台开设网店快捷购精品超市(长春店)从事化妆品经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网店销售两款“芙丽芳丝”牌化妆品,上述两款进口普通化妆品中文标签均未标注“全成分”。当事人仅提供了拼多多采购记录及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但未提供上述化妆品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检疫证明及海关进口报关单,未按照规定对采购的化妆品进行核验并记录。芙丽芳丝净润卸妆油(非卖品)系当事人于2024年6月3日从拼多多平台翠六化妆品进口专营店采购,采购价格为5.68元/瓶,采购数量10瓶。芙丽芳丝保湿修护清爽化妆水(非卖品)系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2日从拼多多平台妆度化妆品进口专营店采购,采购价格为5.93元/瓶,采购数量5瓶。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38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瓶芙丽芳丝保湿修护清爽化妆水,以32元/瓶的价格销售了3瓶芙丽芳丝净润卸妆油。经计算,当事人经营化妆品货值金额为510.00元,违法所得134.00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芙丽芳丝保湿修护清爽化妆水4瓶;3.没收芙丽芳丝净润卸妆油7瓶;4.没收违法所得134.00元;5.罚款2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134.00元。(张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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