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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紫今华夏商贸有限公司因销售假酒被处罚

2025-04-16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阅读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 作者   张忠 )      近日,北京紫今华夏商贸有限公司因销售假酒,被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12662元。

  违法事实显示,2024年12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8号楼紫金大厦1层107A号的“国酒茅台”店内销售带有“杏花村”商标的青花汾酒白酒,其中53度青花汾酒20年白酒24瓶、53度青花汾酒30年白酒4瓶,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人鉴定,上述商品为侵犯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9日从线下上门推销的个人手中购进带有“杏花村”商标的涉案商品,其中53度青花汾酒20年白酒26瓶、53度青花汾酒30年白酒6瓶,以现金方式支付费用共计7500元,未开具发票、收据和索取供货商的相关资质,也未留存联系方式不清楚进货渠道。当事人进货当日将其中53度青花汾酒20年、30年白酒各2瓶在内部就餐时饮用,无法提供,店内剩余53度青花汾酒20年白酒24瓶(门店销售价395元/瓶、线上销售价为386元/瓶,折算平均价为390.5元/瓶)、53度青花汾酒30年白酒4瓶(门店销售价830元/瓶、线上销售价为815元/瓶,折算平均价为822.5元/瓶),两款酒均未实际售出。当事人店内的涉案商品,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员鉴定现场鉴定后出具鉴定证明【杏酒鉴字(2024)编号:A0011345】,确认为假冒其公司第13471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核算,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2662元(390.5*24+822.5*4=12662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带有“杏花村”标识的(标称名称“53度青花汾酒20”、规格500ml)白酒24瓶、(标称名称“53度青花汾酒30”、规格500ml)白酒4瓶;罚款:12662元;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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