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正泽检测有限公司因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内蒙古正泽检测有限公司因涉嫌存在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被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15000元。
2025年4月23日,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了DGD-2025-0071、DGD-2025-0073两份检验报告,并对照上述两份报告查看了对应的滴头滴灌管水力性能实验台的电子原始检验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DGD-2025-0071、DGD-2025-0073两份检验报告的滴头流量部分电子原始检验记录。
经查,2025年4月23日,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正泽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抽查了该机构对武川县卓玮农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鑫禹源灌溉设备有限公司委托检验的内镶贴片式滴灌带产品检验报告,并对照上述检验报告执法人员查看了出具滴头流量检验项目使用的数字压力器(滴头和滴灌管(带)水力性能实验台)仪器设备。滴头滴灌管(带)水力性能试验台设备使用记录表显示2025年4月6日、8日使用了该设备对DGD-2025-0071、DGD-2025-0073两份检验报告的检验样品进行了检验。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该仪器机载电脑,无DGD-2025-0071、DGD-2025-0073两份检验报告的电子原始检验记录。经询问该公司委托人,委托人承认因检验人员未在样品检验结束后及时保存电子原始检验记录,导致未按规定保存原始检验记录并且检验样品已销毁,无法复核。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未按照规定执行,未保存电子数据和备份,也未打印保存纸质文件(只保存手抄版),未保障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被篡改、不丢失、可追溯。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