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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市场监管局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双打”“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3-05-29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阅读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巴州市场监管局获悉,2023年以来,巴州市场监管系统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严厉查处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以假冒伪劣化肥为重点的农资产品、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违法生产销售小型锅炉和使用未登记电梯、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成品油质量违法等9类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化肥有限公司涉嫌伪造产地和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3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化肥有限公司伪造产地生产、销售化肥案,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6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化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组织工人从事化肥灌装,并将印有“滴灌一铵、云南某化肥有限公司、云南昆明官渡区关通路6号”的化肥包装袋进行封口,另在成品堆放区发现硫酸钾化肥等化肥成品558.2吨。经查,云南某化肥有限公司不具备硫酸钾化肥外包装袋标明的曼海姆法生产设备及工艺。当事人在化肥外包装标明其他企业厂名,涉嫌伪造产地生产、销售化肥。据统计,涉案化肥货值共计199.9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巴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严重危害农民切身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此案的查办,对不法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警示生产经营主体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让不能违法、不敢违法、不想违法成为企业诚信经营常态。

  二、巴州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库尔勒分公司生产伪造产地肥料案

  2023年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库尔勒分公司伪造产地生产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5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7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库尔勒分公司进行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加工生产的滴灌钾肥和已生产完成的滴灌二铵两种肥料包装袋上分别标注了青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均未标注当事人(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经查,当事人隶属的新疆某有限公司与青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有“肥料委托加工合同”并取得了上述两种肥料的委托生产资格。截至查获时,当事人已加工生产了上述滴灌二铵26吨、滴灌钾肥37袋,共计货值9.98万元,还未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标准《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明确:“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和/或经销者和/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不标注、虚假标注、伪造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有力保障消费者正确选择产品。

  三、巴州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的化肥产品功能、销售状况作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13日,巴州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的化肥产品功能、销售状况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

  2023年3月13日,巴州焉耆县市场监督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到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门头牌匾有“赛洋缓控肥,国内首创,全球领先”字样。同时,在其销售的“根劲道®”有机水溶肥料外包装标识,产品特点:提升抗病抗逆能力,诱导作物体内产生免疫抗体,一直病菌侵染,抗病防病效果优异,解除药害肥害,促进作物快速恢复长势字样。但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功能特点的证明性资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下一步,巴州市场监管系统将进一步强化化肥市场巡查监管和抽检力度,严厉查处虚假标识、虚假宣传和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确保全州农资市场安全有序。

  四、巴州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烟酒商行涉嫌侵犯知名商标案

  2023年3月15日,巴州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法查处。

  2023年3月15日,为切实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范市场秩序,库尔勒市场监管局联合巴州市场监管局、库尔勒市食药环大队出动执法人员21人和知名品牌白酒厂家组成打假工作组,对库尔勒市商业中心的烟酒商行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疑似假冒的名酒酒类商品。经过对该经营场所负责人的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又在其租住地点中发现存放假冒名酒窝点一个,经相关酒厂打假办负责人现场辨认鉴定确认后,执法人员对所发现假酒全部依法查处。在店内和库房共查出涉案白酒190瓶,货值金额171680元。经“国窖”、“五粮液”、“剑南春”、“汾酒”等白酒商标持有公司鉴别,均不是权利人公司生产。当事人上述行为侵犯了8个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目前,库尔勒市场监管局已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目前,市场上制造假酒的方式主要有破坏包装盒顶部、底部后取出酒瓶并调换,造假商家后期修补的上层封面会与原封面有差别,哪怕颜色再像,仍可用肉眼辨别交接处的不同。酒是满足人们物质、精神、嗜好需求的特殊食品,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品质价值等,尤其是名酒,承载着更多的社会功能。今后,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将加强各行政执法部门有效联动,积极与各类商品厂家联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做到深挖一批、查办一批、打击一批、曝光一批,形成高压严打态势,让“假冒”无处遁形,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五、巴州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轮台县某经销部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案

  巴州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经销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啤酒1718箱、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3日,巴州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经销部进行检查时,发现经销部及库房内有“英驰”牌啤酒1718件,在啤酒酒瓶瓶颈处均有知名啤酒商标鹰浮雕,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浮雕图案的相关许可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已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巴州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打击有力震慑和打击了侵权假冒行为,保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引导经营者自觉抵制侵权商品。

  六、巴州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案

  2023年4月27日,巴州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饮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4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巴州12345智慧管理平台分流投诉举报称,和硕县某餐饮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蔡某经营的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经营者蔡某的合伙人刘某于2023年4月2日下午,在店内未张贴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的情况下,未要求不符合成年人体貌特征的消费者出示身份证件证明的情况下以5元/瓶的价格向未成年人销售了2瓶“迎客松”啤酒,销售额共10元,进价为1.5元/瓶,违法所得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餐饮店经营者向顾客销售酒水本无可厚非,但个别商家将主意打到了未成年人的身上不惜以身试法,本案便是其中一种典型案例。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社会的未来、是民族的未来,青少年正处于身体和精神成长的黄金时期,性格和习惯养成的关键时期,吸烟饮酒不仅会损害他们的身体健康,还会影响他们的品格塑造,让他们做出一些错误的判断和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甚至走上违法犯罪之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有力维护了校园周边市场秩序,切实消除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七、巴州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油品案

  2022年12月31日,巴州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627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8日,巴州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产品质量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法认定2022年2月24日抽检的某加油站0号车用柴油,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7日从某分公司购进20.16吨0号车用柴油,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以6.78元/升的价格,将当时抽样的22500升0号车用柴油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52550元,获利1431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巴州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切实加强成品油销售监管工作,严厉打击经营、储存无合法来源进口成品油的违法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风险。

  八、巴州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发布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食品广告案

  2023年2月10日,巴州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发布食品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1日,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自治区广告监测系统转办线索,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核实检查。经查,该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食品的广告宣传语中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主要有“骆驼奶含有类胰岛素蛋白,可以辅助老人糖尿病或妊娠期糖尿病降血糖”“从沙棘中提取的沙棘总黄酮、不饱和脂肪等成份能有效调解血压、血脂、血糖,清除超氧自由基和羟自由基,降低血液粘度,抑制血小板过度聚集、软化血管、改善血液循环、防止动脉硬化。对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心律失常、心肌缺血缺氧等病症有极好的防治作用”“罗布红麻茶是集预防和治疗于一身的,能双向调解血压,并能清理血管垃圾和多余脂肪”等宣传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构成发布食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违法广告行为。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愈加富足,对健康饮食的愈加重视,保健和治疗功能也因此成为个别商家推销商品的新卖点,本案便是其中一种典型案例。当事人经营的驼奶等产品以老人、小孩为主要销售群体,当事人以微信公众号广告形式向消费者宣传其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从而达到提升吸引力、提高销量的目的。然而,经过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均为食品,并非药品或者医疗器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食品不能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的宣传。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有力维护了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性能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九、巴州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瓶经销部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2月17日,巴州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电瓶经销部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电动自行车、罚款135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1日,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电瓶经销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该店摆放有1辆改装电动自行车。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改装电动自行车是2022年4月29日从库尔勒市批发,共计批发2辆,售价1350元。其中1辆后排鞍座未改装,另1辆后排鞍座改装为框架结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巴州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非法改装车涉及电机、电池、电路改变的,容易留下火灾隐患,造成车辆自燃,危害不可小觑;若改变车辆的底盘结构、轮胎、悬架、刹车系统,将会影响车辆的制动、平衡,容易引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十、巴州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府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7日,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府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前期,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期间,在博湖县博湖县某食府经营场所内,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向消费者做出提示说明,未能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巴州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未主动提示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大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依法依规纠正、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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