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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 清单的路径

2025-03-14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阅读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通讯员  原创文章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志刚 )      2025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轻微免罚清单(一)》,为基层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这一制度创新旨在破解"小过重罚"困局,通过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激发市场活力。作为基层执法干部,如何在日常工作中精准落实这一政策,既体现执法温度,又守住安全底线,需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推进。

  一、正确理解与适用清单的边界条件

  《清单》将不予处罚的情形分为两类:“首违不罚”清单(8种)要求“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轻微免罚”清单(4种)则需满足“违法行为轻微、无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条件。例如,某个体户首次销售未取得许可的散装食品,若未造成实际危害且主动整改,可适用“首违不罚”;而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但未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若及时修正,则属于“轻微免罚”范畴。

  案例启示:陕西榆林“芹菜案”中,个体户因销售5斤农药残留超标的芹菜被罚6.6万元,引发“小案重罚”争议。若依据《清单》,该案因货值小、首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可能被纳入“首违不罚”范围,通过整改替代罚款,既符合法理,又回应社会关切。

  二、优化执法流程与教育引导机制

  1.严格程序规范

  根据《清单》要求,基层执法需严格履行程序:立案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行为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阐明理由并报批;立案后:若调查发现适用《清单》,需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经法制审核后,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确保程序合法。

  2.强化教育纠偏

  “免罚”不等于“免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通过说服教育、约谈指导等方式督促整改。例如,对广告宣传中夸大用语的初犯企业,可要求撤回广告并签署合规承诺书,而非直接罚款。杭州某炒货店因“杭州最好吃栗子”标语被罚20万元,若适用《清单》,整改教育或能替代重罚,体现执法温度。

  三、平衡“柔性执法”与“安全底线”

  《清单》强调“宽严相济”,对涉及食品安全、群众健康*等底线的违法行为仍需严惩。例如,经营含禁用农药的食用农产品若导致健康损害,即使首次违法也不适用免罚;而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未造成危害的经营者,可引导整改而非处罚。

  案例对比:

  正向案例:某超市销售过期奶粉,若及时召回且未流入市场,可适用“轻微免罚”;

  反向案例:某企业生产假冒伪劣口罩,即便首次发现,因危害公共安全,必须严惩。

  四、完善监督与动态调整机制

  1.内部监督:通过案卷评查、执法回访确保《清单》执行不走样,防止“以罚代管”或“滥用免罚”。

  2.社会监督:公示免罚案例,增强执法透明度。例如,通过本地网络信息平台定期发布免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纳入,接受公众质询。

  3.动态调整:基层可结合本地实际扩充清单,如针对食品小作坊制定更宽松的免罚条件,但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规定公对外公示报并报本级部门司法部门备案。

  落实《清单》是提升执法精准度、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基层执法需以“过罚相当”为原则,通过程序规范、教育纠偏、动态监督,实现“惩大恶”与“容小过”的平衡。未来,还需结合实践反馈完善清单内容,推动行政执法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为市场主体提供更有温度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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