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监管的几点建议
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通讯员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曜) 近年来,世界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发展迅速,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国人对进口商品的消费需求呈现出多元化、高端化特点。同时我国跨境电商利好政策持续出台,物流服务及供应链逐步完善,跨境电商在国内异军突起,并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尤其体现在进口食品、化妆品等消费领域,满足了年青一代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和追求个性化、时尚化的消费需求。但随之而来对进口商品的投诉、举报也逐年增多,以进口预包装食品为例,具体表现为无中文标签、标签及食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以及跨境零售食品二次销售等问题。下面就基层执法人员在查处进口食品案件过程中的几个常见问题谈谈看法。
消费者购买进口预包装食品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企业对企业的跨境电商贸易(B2B),消费者通过商场超市购买经进口商(代理商)进口的食品,二是跨境电商零售模式(B2C),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海外代购进行购买。三是消费者或买手在海外商场购买后快递至国内的直邮进口模式(DMI)。虽然我国对进口商(代理商)及跨境电商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都有相关规定。但在执法实践中进口预包装食
品存在标签及食品安全等问题还大量存在。
下面,针对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常见问题及法律适用整理如下:
1.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经营者无法提供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等证明材料。这种进口食品属于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很可能是通过非正常渠道进入我国。执法人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理,同时对涉嫌走私情况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2.在很多外卖平台、微信朋友圈、代购、母婴店及日化店都普遍存在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情况,有相关的进货发票,但无检验检疫证明,经调查上述食品基本是商家通过跨境电商网络平台购进后再进行销售,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有关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执法人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理。此外,关于普通的预包装进口食品和进口的特殊食品在法条适用方面也有差异,对于食品经营者二次销售跨境电商婴幼儿乳粉等特殊食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理。
2.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
在日常监管中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中文标签,但存在中文标签不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对于除可认定为瑕疵的情况外。
此外,由于进口国或地区在饮食文化上与我国存在差异,可能会导致原本符合他国或地区规定的食品在我国却属于无食品安全标准、或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对于以上情况,进口商(代理商)以进口预包装食品已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如果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就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仅以进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跨境电商是互联网时代的必然产物。如何保障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确保进口食品安全,不仅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需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担当作为,跨境电商食品经营者、平台要规范好自身经营行为,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消费者更要提高对食品安全问题发自内心的重视。唯有此,才能助力跨境电商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