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执法人如何根据销售行为,在订购、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调查取证固定执法证据?
本刊智库专家 孔迪
前言
在市场监管系统的现行法律体系中,很多违法行为的定性关键和处罚幅度都直接取决于是否发生销售行为和销售金额的多少,所以日常执法中对销售记录的调查取证也变成了办案过程中的关键一环,一般的做法是相对人提供和执法人员查找相结合。包括笔者在内,相信绝大部分市监部门执法人员都曾遇到过相对人故意不配合、隐瞒或藏匿销售记录的情形,甚至不乏执法人员找到单据后发生撕扯、抢夺等肢体冲突的特殊经历(更让人无奈,面对的往往是孕妇、老人和儿童)。这种情况下,肯定是无法顺利从相对人处直接提取销售记录了,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案件关键证据无法取得、只能无功而返了呢?不用担心,还有其他好办法。现今是信息化社会、大数据时代,任何事情包括销售行为,只要发生过,就必定在订购、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留痕。
一、 不拘泥于“销售单据”
说起能最直观反映销售行为发生的资料,自然是销售合同、送货单和发票了,统称“销售单据”,这几类资料往往也是相对人最不愿意提供甚至隐瞒、藏匿的。现场检查中要求相对人提供销售单据供查阅时,对方经常会找出各种理由来推搪,最常见的借口包括“财务出差了”、“老板亲自保管但不在”、“刚搬迁资料找不到”等等,而行政执法机关又不具备司法机关的搜查权,即使对单据存放地点有明确怀疑,也不能强制开门、开锁检查(即使在全程录像的情况下也不行)。既然无法获得直观证据,那么换一种思路考虑,不再拘泥于“销售合同、单据和发票”,而是往销售行为的上下游分别延伸,只要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存在销售行为即可。以生产企业为例,现在大部分企业都是以销定产,即在组装生产产品之前就已经明确了其销售去向,整个经营流程大致可以分为生产接单、领料组装、成品检验、验毕入库、联系出库、产品发货这几个环节,在每个环节都会留下相应的纸质或者电子数据记录,这类记录上往往会有销售客户的名称、地址、需求数量等信息。而面对检查时,相对人对这部分记录的重视程度肯定要比销售单据的要低,执法人员更容易查找到和发现问题。
所以在销售单据难以直接取证的情况下,还可以试一下在原料车间内查找《生产领料单》;在生产车间内查找《生产计划/任务单》、《生产记录表》、《现场抽检记录》等;在成品仓查找《成品入库抽检记录》、《成品入库单》、《货物动态库存》等;在销售部门查找《出库计划》和发货相关的快递、物流底单等。上述环节中只要超过2个环节的记录能够对应,很大可能企业实际已销售过,那么就要想办法让企业如实提供或合理解释。比如笔者经办的一宗案件,现场有相关配件、半成品但无成品,也没发现销售单据,企业辩称是购进配件正在试产,但尚未正式投产也从未销售。而后续执法人员在生产车间的办公区发现了配件领料单和对应成品流转单(车间转入成品仓),证明企业早已生产出成品但又不在仓库,产品去向不言而喻,企业再也无法自圆其说,只要攻破了企业第一关的借口,再接再厉案件很快就能取得进展。
二、多留意企业各方面宣传
有时,在企业内部管理特别规范(全部环节记录均为电子数据,现场无纸质记录)或者特别不规范(全称均为口头通知、简单记录)的情况下,用尽第一种方法进行检查仍可能无功而返,这个时候不用灰心。企业只要从事销售,就必定要从各种途径进行宣传,一般会采取印制企业产品手册(彩页)和网站宣传这两种模式,当然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网络宣传基本上可以说是必备途径了,绝大多数企业都会注册设立一个官方网站进行宣传。不论是产品彩页还是官方网站,宣传内容丰富或是简洁,其中基本都会有“客户案例”或“合作伙伴”一栏,主要是出于借助客户实力抬高自身定位的目的,将自己产品销售去向中较为知名或规模较大的客户名称罗列出来,这个时候执法人员压根就不用费力去查找销售单据,直接可以按图索骥,从这些“优质客户”名单入手开展核查就可以了,毕竟能列入名单的肯定是重要客户,应该属于长期合作伙伴,很有可能近期就曾有过销售供货记录。笔者经历的一个销售监控录像机的案件,就是从商家官网的“合作伙伴”即用户处入手调查、外围取证,倒逼企业主动承认的。
除了官方网站之外,现在很多企业还会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网店,通过网店宣传并直接销售相关产品,在主流的几个电商平台比如淘宝、天猫、京东、阿里巴巴、拼多多上面,直接输入企业名称,或相关产品的名称型号进行搜索,查找:企业是否开设有网店,同款产品网络上是否有售,是否有已销售记录。如果对网店销售真实性存有怀疑,还可以直接注册匿名购买一个产品并要求开具发票(建议收货地址不要直接写“XX市场监管局”,可以参考电商抽样做法写成周围店铺或代收点),实物和发票都可以在后期调查取证时发挥很重要的参考价值,特别在售价争议方面。如果对产品购买支出还存在顾虑的话,再给个提示,现在绝大多数电商平台都有“购买产品七天无理由退换”的政策 。
三、 充分利用协查手段
市监部门执法人员的个人精力是有限的,办案过程中应当集中精力做好对相对人的检查、调查取证工作。而对于办案过程中涉及的辖区外的销售去向和外地客户,要用好、用准各类协查手段。比如通过上述第一种、第二种方法,如初步了解到与企业有过业务往来的外地客户名称或地址,就可以直接发函或者派人到客户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请其协助到客户处进行核查,确认是否存在真实销售记录,销售产品的具体数量、批次、金额和销售日期等情况,并提取之前相对人不肯提供的各类销售单据的复印件。关于协查程序,机构改革之前原工商、原质检的部门规章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原食药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只对协查时限有个原则性规定。而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之后以2号令名义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则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确需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收到协助调查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对协查效率和协查期间的及时沟通作出了新要求。而且新《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也专门规定“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明确了包括协查回复在内的证据资料可以作为定案证据来使用。
当然,协查并非是必须有明确违法前提才可以使用的一种手段,只要存在违法嫌疑的蛛丝马迹,都可以通过协查做进一步确认,往往带来意想不到的结果。有个案例,某收音机企业(海关备案出口企业)接受专项检查时,现场产品均为外销,仅有少量中文标识产品,企业解释为刚接单试产尚未交货,订货单也显示未到交货期。因为收音机上标注的外地制造商与订货单甲方不同,虽然企业又出示了制造商委托订货方下单采购的授权合同,但出于谨慎考虑,执法人员仍发函给外地市监部门,本身只是想协查确认转授权采购一事的。经协查确认虽然转授权有效,但该款收音机在检查之前已经有过上万台的交货记录,现场订货单是最近一次下单所以还没到交货期,这也算是“无心插柳柳成荫”了。
四、查税务发票
近年来,随着国家税务管理方面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严格按规范开具税务发票了,这也导致企业销售行为在税务发票方面“无所遁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案情影响重大或者舆论敏感性较强),有明确依据置信企业确实存在违法销售行为,但经上述三种方法都无法查证到具体销售记录,可以考虑联系国家税务部门(但部分地区税务部门仅接受司法机关协查),发函派人去查询企业相关的销售支出发票,或客户的购买进项发票,这也算是“穷尽行政手段”调查取证了。但需要提醒的是,发函查询税务发票时一定要慎重,尽可能明确并细化需查询的产品种类、名称、型号规格和销售时间段,否则查询反馈回来的发票信息会是非常庞杂的,否则光是梳理分析海量发票信息与违法产品的对应关系,还有区分违法行为的追溯期限等问题,都会让人吃不消的。当然,根据细化要求查询回来的发票信息,也只能证明企业开具过上述销售发票这个行为,为了形成完整证据链,建议还是从中选取2至3家销售客户,按照第三种的方法再次协查确认其销售交易的真实性,再调查第一时间反驳企业“虚开发票”的借口,让企业放弃狡辩如实配合。